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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索引号: 768689394/2020-60436     发布机构: 缙云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0-12-03 11:08: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59号)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经县政府同意,定于2020年至2022年开展第一次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承灾题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二、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工作机制,编制缙云县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申报资金预算。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全县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缙云县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定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普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普查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力量和已有信息资源,建设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全县普查系列成果。

四、普查经费保障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和上级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对接,县财政局做好本次风险普查工作经费保障。

五、普查工作要求

全县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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