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丽水市缙云县统计局 (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建立并组织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统计信用制度;对全县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营业户)等统计调查对象不真实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抗拒、阻碍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监督举报地址:缙云县黄龙路38号1642办公室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执法权限
负责统计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缙云县司法局关于缙云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第一批),详见附件1 及附件6。 五、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丽水市缙云县统计局国家统计执法证持证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详见附件3。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详见附件4。 八、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详见附件5。 九、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流程 缙云县统计局执法检查工作流程,详见附件7 十、缙云县统计局关于印发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含双随机抽查清单)。详见附件8 十一、救济方式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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