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好溪水利枢纽潜明水库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好溪水利枢纽工程潜明水库一期工程征占用壶镇镇等1个乡(镇、街道)左库村,金竹村,陇东村,潜明村,松岩村,李坑口村,心畈村等7个村(社区)集体林地34.5604公顷。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采伐被征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对集体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四、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五、缙云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浙江省林业局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