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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浙江省缙云县潜明水库饮水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索引号: 002660117/2020-11303     发布机构: 缙云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0-03-27 14:07:54

  缙云县好溪水利枢纽潜明水库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缙云县潜明水库引水工程征占用东方镇,壶镇镇,前路乡,五云街道,仙都街道等5个乡(镇、街道)岱石村,靖岳村,周升塘村,苍源村,赤羊村,宫前村,金竹村,团结村,前路村,周村村,铁城村,仙源村等12个村(社区)集体林地6.0913公顷。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采伐被征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四、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五、缙云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未使用林地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未使用林地也未申请延期的,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浙江省林业局
  2019年5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