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缙云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建设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
本通知适用于缙云县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工程。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项目法人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的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见附件1。
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件2和附件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具体程序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和完工结算审计报告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4。
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由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竣工验收通过后,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5。
附件:1、验收工作计划
2、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3、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竣工验收鉴定书
缙云县水利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