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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环查(扣)字〔2020〕2号缙云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索引号: 757089545/2020-60809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5-20 16:02:35

缙云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环查(扣)字〔20202

浙江四方电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3062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006863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某某   

我局于 20205 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浙江四方电子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五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311221486006863,法定代表人是林某某,现场负责人是何某某,主要从事电镀、电解生产。

公司电镀、电解生产项目于2013年进行了环境影响后评价,于2013年1月23日报丽水市环保局备案,备案文号是丽环建函[2013]12号,现有滚镀镍电镀生产线、手工镀铜镍铬电镀生产线和电解生产线三个车间正常生产,其他电镀车间已停产。现场检查时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排放口未排水,调阅在线检查数据显示pH为7.58,COD为5.75mg/L,总磷为0mg/L,总镍为0.0345mg/L,总铜为0.0135mg/L,总铬为0.012mg/L。

2020年5月17日,缙云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信访投诉好溪东溪段出现死鱼情况,当即联合东渡镇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进行调查。2020年5月18日缙云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好溪排查过程中发现浙江四方电子有限公司东侧好溪溪滩有三处黄色水渗出,其中一处经pH试纸检测呈酸性。执法人员现场对四方电子外溪边、四方电子外溪边靠上、四方电子外溪边更靠上(绿道桥下)三处渗出水进行水样采集,并对该公司原地下综合池(废弃)①号、污水处理设施地下水池②号、污水处理设施内围墙内地下水池③号、污水处理设施靠门口地下水池④号、电解车间内镀铜线车间废水沟分别进行水样采集。水样采集过程中浙江四方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何加利全程现场陪同,承认该公司溪滩渗出的黄色废水为原地下废水收集池或现生产车间渗漏导致。执法人员对浙江四方电子有限公司内车间进行检查,发现公司由胡银珠承包的电解车间内的镀铜线生产线地面废水沟防渗漏措施已经腐蚀,达不到防渗漏效果,执法人员对现场勘察情况制作检查(勘察)笔录,对该公司总经理何加利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该公司电解车间内镀铜线工人付伟剑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0年5月19日执法人员联合东渡镇派出所民警,对浙江四方电子有限公司电解车间内的镀铜线生产线地面废水沟现场进行通水实验,使用墨水混入自来水灌入车间地面的废水沟,发现废水沟内存在一条裂缝,做实验用的墨水从这条裂缝渗漏至外环境。浙江四方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何加利现场陪同检查并对渗漏点进行指认。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勘察情况制作检查(勘察)笔录,对该公司总经理何加利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

根据2020年5月20日缙云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缙环监(2020)水字第13号监测报告显示,浙江四方电子有限公司电解车间内镀铜线车间内水沟PH为2.68(标准值为6-9),总镍为122mg/L(标准值为0.5mg/L),总铜为148mg/L(标准值为0.5mg/L),总铬为35mg/L(标准值为1.0mg/L),总氰化物为0.008mg/L(标准值为0.3mg/L);报告显示浙江四方电子有限公司电解车间内镀铜线车间内水沟PH超标,总镍超标244倍,总铜超标296倍,总铬超标35倍。

四方电子外溪边PH为6.28,总镍未2.65mg/L,总铜为1.73mg/L,总铬为4.55mg/L,总氰化物为0.008mg/L;四方电子外溪边靠上PH为4.37,总镍为24.2mg/L,总铜为21.0mg/L,总铬为34.3mg/L,总氰化物为0.034mg/L;四方电子外溪边更靠上(绿道桥下)PH为8.44,总镍为<0.05mg/L,总铜为<0.05mg/L,总铬为6.11mg/L,总氰化物为0.008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事实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用电的3个配电箱和电子元器件车间清洗车间大门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浙江四方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缙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缙云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2052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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