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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0-44614 主题分类: 企业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5-21
文号: 缙政发〔2020〕4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JYD00—2020—0008
有效性: 废止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稳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发布日期: 2020-05-21 11:44:38 文章来源: 缙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要求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推进我县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建设制造之城,打造全省大花园核心区生态工业高地,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稳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创新引领作用,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

1.推进创新平台提升。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重大科创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防科工创新中心、国防科工协同创新示范平台(企业)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增强工业设计能力。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设计基地(园区)、工业设计企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国家、省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业设计产品大赛获奖的分别给予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3.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对获得国家、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县级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上限9万元。经企业研发、申报新取得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推进工业技术软件化。加大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开发的支持,对首次通过软件企业核查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通过软件产品检测的,给予每个一次性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3万元。

二、推进制造水平升级,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

5.加快管理软件应用。对企业采用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MES(制造执行系统)、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软件投资额15万元及以上并经县级备案,给予实际采购软性投入2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6.推进信息经济融合。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类、信息化类、两化融合类等相关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实施“5G+工业互联网工程”。加快5G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应用,打造工业互联网生态。对企业或行业协会投资开发并经省级认定的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包括行业级、区域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上述平台吸纳、服务本县企业超过20家(以服务企业合同、发票为准)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8.支持“企业上云”。对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省经信厅考核认定符合年度上云标准的,按照企业与云服务商签订的上云合同费用(云服务费)2000元以内的,由县财政与运营商各承担50%,超出部分由上云企业自行承担。

9.加快智能化转型。对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当年度评定为省级新一代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或解决方案(优秀产品)、人工智能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对企业购置符合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除省补资金外,按机器人购置款的15%给予补助,对购置国产机器人的再追加补助3个百分点。

10.促进绿色发展。企业通过ISO14001认证的奖励2万元;对通过水平衡测试验收且认定为年度市级节能(节水)型企业的奖励3万元;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或省级节能(节水)型企业的奖励5万元。

三、积极开拓外销市场,提升高质量发展空间

11.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博)览会的摊位费实行限额内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摊位费的补助上限为每个摊位4万元、每次展会12万元、每年展会40万元。对企业参加商务部门和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境内国际性展(博)览会(广交会除外)摊位费补助50%,补助上限为每次5万元、每年15万元。对企业参加线上展会的费用补助上限为每次1万元、每年10万元。

12.支持生产、流通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出口业绩企业实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中信保的信保易产品);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85%的补助。支持企业或行业协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给予应对贸易摩擦的诉讼和仲裁项目律师费70%补助,每企每案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对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企业参加行业抗辩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含复评通过),享受一次奖励,金额20万元。

13.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按企业国际服务贸易年出口收汇额分档计算奖励,5万美元(含)至1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10万美元(含)至5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5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

14.鼓励企业加大对外投资合作。引导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在国外和港澳台投资。投资贸易公司的,从本政策执行起,累计现汇出资款达到1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在单一国家(地区)享受扶持的贸易公司数不超过2家。新设、并购(收购)生产加工企业、品牌和研发机构,年现汇出资额达到100万美元奖励12万元,3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30万元。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奖励标准上浮20%。

15.培育壮大开放型经济。以企业前3年中最高年份生产经营绩效为基数,当年超基数的增量,每增300万元奖励2万元,不足3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

四、构建高成长企业体系,形成高质量发展梯队

16.鼓励上台阶。对年制造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奖励不包括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业企业,但对其中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或达到省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或单位产品电耗先进值)的企业给予50%的奖励。

17.培育“专精特新”。对评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评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8.鼓励提质增效。对当年度新上规的企业(除首次新供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新引进的规上企业,次年度仍为规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绩效评价为A、B类且亩均税收超过省定行业标准(以主导产品划分行业)的规上企业给予亩均效益增长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县级生态工业及重点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9.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分别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之前获得相关证书却未享受政策补助的,可以在复查通过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0.鼓励加大技改投入。对列入国家级或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且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市“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企业)和省级国防军工示范企业且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经备案的技改项目,设备投资(包括企业在现场制作的自制设备)在200万元(含)和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7%和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新供地项目(除一企一策项目),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中投资强度验收后,达到行业省定不分地区标准投资强度100%、110%、12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额的10%、12%、15%,补助金额上不封顶。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业企业补助减半。

对购买本地企业开发的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成台(套)装备,在相应投资政策基础上,再给予3%的补助。

五、完善服务保障措施,优化高质量发展环境

21.完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建立县领导和涉工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企业制度,继续推进企业精准帮扶工作,重点解决规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难题,指导企业规范发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税务、统计、应急、生态环境、人力社保、消防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规下工业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22.加大资源要素正向激励。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规上工业企业、重点工业项目和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亩均税收3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优先保障土地、用能、用水、排污等资源供给。

23.保障人才子女就学。高层次人才或企业骨干人才子女、上市公司高管子女、上年度纳税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投资人子女可享受当地户籍子女同等入学待遇。

24.加强素质提升工作。每年县财政安排300万元,由县经商局牵头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组织企业家和涉工部门相关人员赴重点行业、对标企业、园区和展会开展考察学习和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培训等;引进知名咨询管理机构为我县企业开展精益化生产、数字化转型等免费诊断和培训等。

25.加快行业协会发展。对国家级行业协会设立在缙云的分会或行业标准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开展经报备同意的行业全国性会议、高峰论坛、标准研讨发布等活动给予每次3万元的经费补助,单个分会或秘书处全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6.开展名企名家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制造业50强企业”、“制造业纳税30强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出口20强”评选活动。

六、附则

27.对本政策中获得企业技术中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月度上规等由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提供证明符合政策兑现的项目即时予以兑付。

28.企业同一申报项目符合多项奖励(补助)的就高享受。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资金奖励(补助)的除上级规定地方配套和存在补助资金差额需补差的项目外不再奖励(补助)。本政策项目不得与县其它惠企政策重复享受。

29.企业当年度县级财政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当年度企业购置设备抵扣部分并计为其当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本政策第27条已兑现部分予以确认。

30.对发生死亡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节能减排年度任务、企业当年度综合绩效评价为D级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企业当年度综合绩效评价为C级的,按50%给予享受本政策。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和本政策中第27条已兑现部分除外。

31.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企业当年度亩均达到全县规上企业上一年度平均值或者年度经营业绩正增长的全额享受本政策;其余企业除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新供地项目设备补助、技改补助、软件使用补助和本政策第27条已兑现部分外,不享受其他条款。

32.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另行制定。

33.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参照执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实施意见》(缙政发〔2015〕102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补充意见》(缙政发〔2016〕77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18〕6号)同时废止。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缙政发〔2020〕44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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