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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缙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072/2020-45658     发布机构: 缙云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0-05-27 15: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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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KJYD04-2020-0001

 

                                                        缙教基〔2020〕81号

 

各中小学:

    《缙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经中共缙云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缙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缙云县教育局

                                               2020525

 

附件:

 

缙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06号)、《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丽教基〔202028号)要求,就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平衡有序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合法权益,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学原则。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照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3.坚持优质均衡发展原则。结合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创建要求,积极实施教育提质行动计划,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确保全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科学和谐发展。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阳光招生,依规和依程序操作,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全覆盖,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按照“阳光招生”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切实规范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控制学校规模,推进我县与全省同步实现教育现代化。

1.招生范围

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切实保障户籍适龄儿童、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符合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2.招生计划

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由县教育局与县发改局共同根据核准的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标准班额等编制下达,并予公布。

3.入学条件

1凡年满6周岁,具有本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均须在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近入学。严禁各小学招收不足学龄的儿童入学。

    2具有本县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的学区初中就近入学。

    3符合在我县就读条件的其他适龄少年儿童。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县教育局备案。

4.报名办法

按“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县教育局建立缙云县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报名平台,全面推行无纸化入学报名。各报名对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门户(浙里办)、“浙里办”APP进行在线报名,系统审核(具体报名时间及操作步骤通过缙云政府网、“缙云发布”“缙云教育”等微信公众号发布)。

不能网上报名的,也可在相应时间内到就读学校线下报名。

5.录取办法

公办学校新生录取按照就近入学、房户一致、分类分批、公开公平等原则,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监护人)的户籍、居住证、固定住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为主要依据,进行划片招生,分批录取。

1)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学校招生计划时,由招生管理系统自动审核录取。

2)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按照先录取学区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户籍生),再录取学区内没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非户籍生)的顺序进行。

如户籍生超出招生计划,则按以下批次录取,不再进行非户籍生录取。第一批户籍与父、母(监护人)户籍,父、母合法住宅房产一致的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第二批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住宅房产一致的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第三批具有学区内户籍的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如上一批次录取后没有空额,不再进行下一批次招生。当同一批次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全部录取时,根据同批次户籍落户时间的先后录取,未录取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非户籍生指因父母工作调动,学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随迁子女;父母在学区内有合法住宅房产适龄儿童少年。非户籍生不能全部录取时,采取抽签方式进行。

2023年秋季入学招生开始,父母在学区内有合法住宅房产但户籍不在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安排住宅房产所在学区就读。

政府另有规定的拆迁、下山脱贫、大搬快聚等项目未能及时办理房产、户籍等手续的适龄儿童少年,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范围

民办学校在缙云县范围内招生。在缙云县招不足的,可由市教育局统筹,在丽水市内的其他县(市、区)补招。

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或功能区管委会等原先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明确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入学,不得选择生源;其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民办学校招收符合当地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含符合当地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或在当地注册有小学学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民办学校幼儿园部的适龄儿童不能直升其小学部。

2.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并报县教育局核定公布。市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经市教育局核定后,纳入县教育行政部门与当地学校招生计划一并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学校面向全市总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在该县(市、区)招生人数、可寄宿学位、收费标准等。

我县民办学校及市属民办学校在我县招生计划与公办学校一起发文公布。

3.报名工作

符合条件并有意向就读我县民办学校或市属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县招生平台上报名。每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在一个县(市、区)招生平台报名,最多可填报第一至第五共5个民办学校志愿(具体报名时间及操作步骤,与公办学校同时公布)。在全市统一的民办初中、民办小学报名资格审核中,若有多地报名的,将取消民办学校报名资格。

4.录取工作

录取工作遵循“志愿优先、随机派位”原则。市属民办学校与本县民办学校同步录取。当学校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时,第一志愿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当学校第一志愿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时,第一志愿报名对象一次性全部录取;学校前一志愿未招足的计划,在后续志愿报名对象中录取,录取办法同上,直至完成学校招生计划。被前一志愿录取的对象,不再参与后续志愿录取。当所有志愿报名对象均已录取,学校仍未招足的计划,转为补招计划。

5.补招安排

民办学校未招足的计划,进行补招报名和录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补招。补招时,当报名人数超过补招计划数时,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四、保障特殊群体权益

1.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同城化待遇。在外地的随迁子女回本县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予以接收,如班额已满不能安排的,应报教育局予以统筹安排。

2.保障务工子女入学。根据《缙云县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子女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缙政办发〔200971号),落实外来务工子女定点学校就读入学。定点学校在保证户籍生就读后有空额的,按第一批引进的高级技工子女、上年度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子女,第二批父、母(监护人)具有务工合同或工商执照且在我县交纳社会保险在1年以上的顺序安排就读。若一个批次不能全部录取,则该批次通过抽签办法来录取。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定点学校无法容纳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3.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学校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学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4.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积极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安排入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上年度纳税在300万元以上企业法人代表、上市高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1亿元以上)的投资人子女,按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安排入学。外籍人员子女就读我县中小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作要求

1.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招生方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在实施招生前,由教育局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量,招生结束后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

2.强化均衡编班,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实施学生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班额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初中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3.公开招生信息,建立预警机制。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包括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招生计划(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可寄宿学位、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等)、招生区域范围、招生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公办学校出现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4.规范招生宣传,畅通招生渠道。学校向教育局报备,经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进行“校园开放日”等招生宣传活动,可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集团化办学的可展示共建共享资源等。学校不得利用“校园开放日”等形式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或留下联系方式预约招生,不得组织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报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

5.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执纪问责。学校要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切实规范招生行为。要主动公布并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规的民办学校,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各学校要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招生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努力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和良好氛围。

六、其他说明

1.本办法中的合法住宅房产以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户籍以户口簿为认定依据,不动产权证取得、户籍迁入时间要求当年61日前。

2.缙云县教育局招生咨询电话:31443913122201

监督举报电话:3140615

3.本办法由缙云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政策性文件,如果与本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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