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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中小学幼儿园待聘教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6072/2020-18757     发布机构: 缙云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0-05-29 16:22:37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

       2018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面向教师队伍建设的里程碑式政策文件。《意见》要求,把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根本性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经过5年左右努力,教师队伍规模、结构、素质能力基本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 。

     (二)创建省教育基本现代化县所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25号)规定:“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以教育现代化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到2017年全省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班额全面达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的标准”。2019学年,缙云县部分城区公办中小学均已超规模超班额办学。要在2020年创成省教育基本现代化县,就必须通过扩班控制班额,解决教师紧缺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保障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所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全面二孩”政策实行,学龄儿童递增,给城镇学位供给和教师需求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编制“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政策下,教育部门只能通过内部调剂和外请临时代课教师来解决,不仅教育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还容易导致家校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随着“十三五”期间新建、扩建学校相继投入使用,教师需求量不断增加,教师短缺问题愈加凸显。为此,破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紧缺、规范待聘教师管理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工作要求

     通过建立待聘教师储备库,实行待聘教师聘用考核制,规范非编合同制教师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水平较高的待聘教师队伍,缓解教师编制不足问题,保障教育发展师资需求,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推动缙云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三、文件依据

       县教育局结合我县教师队伍现状,提出了关于有效缓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紧缺、规范非编合同制教师管理的建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项工作提出具体指示,县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缙云县中小学幼儿园待聘教师管理办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3月27日,《管理办法(审议稿)》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四、文件执行范围

      缙云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建立待聘教师储备库。严格把控待聘教师入口关,待聘教师储备库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动态管理。通过与每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时一同招考待聘教师,择优纳入待聘教师储备库,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实行待聘教师聘用考核制。根据当年学科需求数量从待聘教师储备库中,择优聘用待聘教师,并实行学年考核淘汰制,每学年淘汰比例控制在当年中小学聘用待聘教师总数的5%以内。

     (三)聘用待聘教师工资待遇。经聘用上岗的待聘教师薪酬待遇,按上一年度我县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三年一定。2020年按人均6.5万元的总额拨给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包括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及人事代理费),由教育部门制定和实施各学段工资发放标准和工资发放管理具体办法。

     (四)待聘教师管理机制。聘用待聘教师采用第三方机构管理的模式,由人事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实行劳务派遣。由县教育局以及需聘用教师的中小学、幼儿园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教育局负责待聘教师统一调配、上岗培训、教研指导、业务提升、工作考核等工作。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待聘教师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人事档案管理等事项。待聘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教学业务评比、参加培训、评优评先与事业编制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县政府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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