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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058x/2021-05543     发布机构: 缙云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0-06-18 16:52:5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县市不发):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保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省财政厅组织开发了“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也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现决定于2017年3月29日起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系统有效运行、充分发挥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系统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0号)设置,今后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及日常管理均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其中:新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管理系统办理资格申请;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备案、年度报备和终止备案。管理系统能实时反映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最新动态,有利于各级财政部门实行有效的事中事后管理。

二、根据省政府《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9号)的要求,今年一季度开始,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业务全部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为做好管理系统与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有效衔接,确保各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符合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要求,请各地财政部门在本级权力事项库中针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许可-00110-004】”事项的部分配置进行规范统一,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权力事项库的“基本信息”页中,行政相对人性质为“法人”。

(二)在权力事项库的“办理岗位信息”页中设置三个岗位,分别是受理、审批、办结。

(三)在权力事项库的“办理环节信息”页中设置三个环节,分别是受理、审批、办结,且每个环节对应相应的岗位。

(四)在权力事项库的“办理流程”页中设置办理流程为开始、受理、审批、办结和结束。

(五)以上未提及的内容请根据各地情况自行设置。

三、各地应集中在2017年4月15日-6月15日间,对管理系统建立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机构的数据信息进行一次性补充采集,以夯实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信息。数据信息补充采集通过管理系统的“业务办理-—机构信息采集”模块办理,各地要确保按时、完整、准确的完成此项工作。数据信息补充采集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在6月30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名录信息。

四、统一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根据财政部的统一布置,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自2016年5月1日启用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旧版证书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决定将新版证书换发工作与数据信息补充采集工作同时进行,即各地在对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数据信息补充采集的同时换发新版证书。关于证书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许可证书编号”栏:由DLJZ(即代理记账的首字母大写)、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第1-4位是DLJZ,第5-10位是行政区划代码,第11-14位是发证年份,第15-18位是发证顺序号。如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2017年发放的第一张新版证书编号应为:DLJZ3301022017000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代理记账机构,可记载其营业执照号。

  (三)“机构名称”栏:记载取得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全称。

  (四)“发证机关”栏:记载发放证书的发证机关名称,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五)“年、月、日”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证书的时间。

统一换发新版证书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在6月30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信息。

五、管理系统的公告发布,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各地负责编撰、审核公告内容,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发布。不得在管理系统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的内容,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按内部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明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县(区)的职责划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嘉兴市南湖区 绍兴市柯桥区 天台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16〕40号)精神,以上4个县(区)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权限已于2016年划归当地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为确保管理系统在这4个县(区)有效运行,现将行政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本级权力事项库中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许可-00110-004】”事项进行配置;负责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管理系统上对新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机构所有审批环节的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和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各地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加盖行政审批部门行政许可章。

(二)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系统维护、管理系统人员操作权限设置、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管理、变更备案、年度报备、终止备案和监督检查等。

(三)对管理系统建立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机构的数据信息进行一次性补充采集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协商解决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各地应当高度重视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重视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管理,要加强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和硬件维护,尽快熟悉和掌握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尽快实现与当地各级政务服务网的衔接,确保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到位。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使全社会和代理记账机构尽快了解和掌握新的政策和办事流程。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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