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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批准级次 |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中央 | ||||
① | 普通护照收费标准(含加注) | 发改价格〔2019〕914号,浙价费〔2017〕104号 | 120元/本,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120元/本,护照加注20元/项次 | 中央 | ||
② |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签注收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 中央 | ||
③ |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40元/证 | 中央 | ||
④ |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19〕914号,浙价费〔2017〕104号 | 60元/证 | 中央 | ||
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 | 内地公安机关办理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证)收费标准200元/证,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证,补办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200元/证。 | 根据国务院修改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自2015.7.1起台湾同胞来往大陆免于签注. | 中央 | |
⑥ | 台湾同胞定居证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8元/证 | 中央 | ||
⑦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16〕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一次有效签注15元/证,多次签注80元/件,工本费60元/证 | 中央 |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户籍人口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1994〕浙价发98号,浙财综〔1994〕90号,浙价费〔1991〕81号,浙公发〔1991〕22号 | 中央 | ||||
① |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 同上 | 5元/本 | 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的,浙财综(2012)138号) | 中央 | |
② | 户口迁移证件 | 同上 | 1元/张 | 中央 | ||
(3)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财综〔2007〕34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浙价费〔2004〕64号,公治明发〔2018〕122号。 | 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一)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居民,以及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和未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子女,在初次申领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二)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领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件工本费的复函》(浙价费〔2005〕207号、浙财综〔2005〕69号同时废止。对于确需加急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各级公安机关可通过为其办理临时第二代身份证或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解决其急需身份证的需求,但不得借此收取快件费、加急费等费用 | 中央 | |
(4) | 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 | 浙价费〔2017〕21号 | 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标准为: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首次申领或统一换发的不收费 | 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 省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