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一)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县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县人大会议;在县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县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县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还必须确保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讨论、决定县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四)人事任免权
包括: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县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大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监督权
包括: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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