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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2019-10-25 17:26:43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证、保护”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2、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公民私有合法财产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各种合法权利。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
  1、审议和批准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讨论、决定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并发布有关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权
  县人大全体会议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大代表;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和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决定罢免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决定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监督权
  1、听取和审查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3、改变或撤销县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此外,法律还授予县人大有权通过质询、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形式,对本级“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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