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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6-11-21 08:48:08  责任编辑:缙云县纪委)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属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坚决遏制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公安机关近期查处的部分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李向军,舒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16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11月,县纪委对其立案审查。

2.吕敏科,五云街道水南社区第四党支部党员,20166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8月,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11月,五云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施岳相,五云街道雅施村党支部党员,2012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6月再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8月,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9月,五云街道党工委对其立案审查。

4.陈望星,新建镇和源村党支部党员,2010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312月,新建镇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20166月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10月,新建镇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除以上4起典型案例外,其他近期查处的党员干部酒驾案例由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进行通报,通报情况请于1130日前报县纪委办公室。

今年7月,县纪委集中通报了28起党员干部酒驾情况,但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仍然屡禁不止,说明我县少数党员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侥幸心理严重。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牢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要加强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提醒和宣传教育,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违纪者“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中共缙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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