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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对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礼金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08-04-28 09:33:49  责任编辑:缙云县纪委)
 
 
 

 

 

   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的精神,中央纪委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央纪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内容。
  规定要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一律不得接受所属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于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以后,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查实本人知道的,按领导干部本人收受处理。对于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理或者减轻处分;对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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