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执纪效能,保障党员权利,进一步促进党纪处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及时。
第三条 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30日内,所在党支部或党委,应告知受处分党员,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接受申请的党支部应及时将情况报其所在党委备案。
第四条 实行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公示制度。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或党委在接受处分党员申请后,可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署实名举报。讨论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问题时,对外出党员不能回单位参加支部大会的,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委应当发征求意见函,外出党员应及时回函。
第五条 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对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其他违纪行为,但构不上纪律处分的,或有其他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所在党委应作出延长留党察看一年的决定,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对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不符合党员权利条件的,应报县纪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所在党支部可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的恢复党员权利问题。
受处分党员就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向支部大会作出汇报,并对今后打算进行表态发言,每个党员对受处分党员是否能按时恢复党员权利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必要时所在党委应当派人参加支部大会。
第七条 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现其它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委应当根据该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及时作出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支部战斗力不强,派性严重,不能形成支部决议或作出不同意恢复党员权利决议的。
因长期外出党员多,支部大会达不到法定参会人数,外出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或表明意见的。
第八条 恢复党员权利自留党察看期满起生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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