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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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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缙云县纪委 中共缙云县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8-05-05 17:05:57  责任编辑:缙云县纪委)
 
 

第一条      为提高执纪效能,保障党员权利,进一步促进党纪处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及时。

第三条      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30日内,所在党支部或党委,应告知受处分党员,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接受申请的党支部应及时将情况报其所在党委备案。 

第四条      实行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公示制度。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或党委在接受处分党员申请后,可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署实名举报。讨论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问题时,对外出党员不能回单位参加支部大会的,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委应当发征求意见函,外出党员应及时回函。

第五条      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对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其他违纪行为,但构不上纪律处分的,或有其他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所在党委应作出延长留党察看一年的决定,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对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不符合党员权利条件的,应报县纪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所在党支部可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受处分党员的恢复党员权利问题。

受处分党员就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向支部大会作出汇报,并对今后打算进行表态发言,每个党员对受处分党员是否能按时恢复党员权利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必要时所在党委应当派人参加支部大会。

第七条      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现其它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委应当根据该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及时作出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支部战斗力不强,派性严重,不能形成支部决议或作出不同意恢复党员权利决议的。

因长期外出党员多,支部大会达不到法定参会人数,外出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或表明意见的。

第八条     恢复党员权利自留党察看期满起生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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