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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缙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培训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05 17:07:59  责任编辑:缙云县纪委)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经研究,现将《缙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培训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培训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促进全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廉洁高效,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培训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培训:

(一)受党政纪处分或受免予纪律处分的;

(二)受机关效能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处理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其他需参加培训的。

三、培训管理

被确定为离岗培训的对象,接到参加培训通知后,必须及时办好工作交接,按时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不得履行原岗位职责,不享受各类考核奖金。培训结束后,经考试、考查合格的,重新上岗。考试、考查不合格的,待岗一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期间,必须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因不履行规定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予以辞退。

四、组织实施

离岗培训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县委党校共同组织实施。

本制度自200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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