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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科级领导干部学分制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11-26 10:33:15  责任编辑:缙云县纪委)
 

县委办[2005]139号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干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调动科级领导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领导干部知识更新和领导水平的提高,合理、科学地构建领导干部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效果,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党的干部教育工作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缙云县科级领导干部学分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缙云县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弹性管理原则,以保证干部教育的时代性、全面性。构建学习制体系的基本依据是中组部、省组部颁布的《2001-2005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1-2005年丽水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及《中共缙云县委关于2003-2007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注重主题教育、科学知识、人文素质、实际工作能力及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学制及学分构成。

学制:《办法》的学制根据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以五年为一个目标周期。

学分:领导干部在五年间应修的基本学分为300学分。由四大部分组成:

1、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80学分。

每个参加日为1学分,中心发言每一专题为4学分(要求有较完整的发言提纲)。每年累计最高得分为20分。超过20学分按20学分计。

五年累计应不少于80学分。

2、脱产培训,60学分。

党校学习及相关院校学习学分。内容为领导干部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政治理论、行政管理知识、法律法规、公共业务及其他知识。每期培训时间在7天以内为15学分,8天-15天为20学分,16天-1个月为30学分,1个月以上为40学分。完成当期培训任务且各门课程考核优秀者,加10学分。

参加培训学习期间,不得无故缺课,凡累计缺课课程课时1/3者,取消该课程的所有学分,并需重新参加培训学习。

3、专题学习80学分。由下列要素构成:

(1)参加县里统一举办的各种报告会、党课学习(含电化教育)学分。每课为0.5学分。每年累计最高得分为7分。超过7学分按7学分计。

(2)集中学习(含夜学)学分。每参加一次为0.5学分,中心发言一次为1学分(要求有较完整的发言提纲),建立学习笔记并认真做好学习记录的每年加3学分。每年累计最高得分为13分。超过13学分按13学分计。

(3)专题宣讲学分。为基层干部群众作学习辅导或专题宣讲的每次为2学分。每年累计最高得分为10分。超过10学分按10学分计。

五年累计应不少于80学分。

4、在职自学,80学分。由下列要素构成:

(1)指定学习书目学分。学习对象每年根据县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指定自学科目和内容进行自学,做好自学笔记1篇得1学分,每年累计最高得分为10分。超过10学分计。

(2)调研报告、论文学分。学习对象每年撰写调研报告、论文一篇以上得4分。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按照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区分,每篇分别为5、10、15、20学分。在有关论文或调研文章评比中获奖的(包括一、二、三等奖),按照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区分,每篇分别为2、4、8、15学分。同一篇文章按最高学分计算。每年累计最高得分为30学分,超过30学分以30学分计。

(3)统一考试(述学考核测评)学分。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及相关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不定期组织统一考试,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试成绩85分以上的为优秀档次,84—60学分为合格档次,59分以下为不合格档次。优秀档次的为10学分,合格档次的为5学分,不合格档次不得分。

在职自学五年里累计应不少于80学分。

第五条 新提拔任用的干部一年内应达到65学分。

第六条 考核评定等级。

干部理论学习实行年度考核与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1、年度考核。年度内达到65学分以上为当年学习教育成绩优秀,50-64学分为合格,49学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学分不含脱产培训学分)。

2、期终考核。领导干部在任期的5年内总学分达到350学分以下为优秀,300-349学分为合格,30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成果运用。

1、建立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学分制档案,记录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结果。

2、学分制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领导干部,第一年口头诫勉,连续两年不合格、五年内累计三年以上不合格或期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每年的考核成绩存入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

3、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组织领导。

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及考核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负责,分工协作,共同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育培训不包括学历教育。由组织选送脱产学历进修的,该年度不列入学分制考核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开始实施,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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