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县委办〔2006〕185号
为了加强对县属机关中层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使各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县属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层干部和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中层干部职数的审核
由县编办对拟配备中层干部单位的股级职数进行审核。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的审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任职规定进行审核。
(三)选拔任用程序的审核
1、各部门选拔任用机关中层干部一般要实行竞争上岗。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中办发〔2004〕13号《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缙组〔1999〕11号、缙人劳〔1999〕35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中层干部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由各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组织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2、选拔任用机关中层干部和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1)民主推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前,要进行民主推荐,并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同时又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2)组织考察。考察对象必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由单位党委(党组)组织考察。
(3)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确定拟任人选。对拟提任的人选,要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范围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核的程序和方法
(一)任免申报。在公示期满后,呈报单位将下列材料上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1、单位党委(党组)关于中层干部拟任(免)职的请示文件;
2、县编办股级干部职数审核表;
3、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
4、拟提任干部的考察材料一份(包括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要有考察人签名、单位盖章);
5、党委(党组)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一份;
6、拟提任干部的公示结果一份。
(二)组织审核。县委组织部一般在15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通过到呈报单位进行考察、调查核实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对不符合条件或程序不到位的干部任免,退回呈报单位予以纠正。
(三)发文公布。呈报单位在收到县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政法系统和宣传系统还需按原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发文公布或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同时由党委(党组)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找提任干部本人进行勤政廉政方面的谈话。任免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四、纪律要求
1、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扩大民主,规范操作。同时要重视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和报批程序,未按本规定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审批而擅自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县委组织部责成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2、要严肃各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在中层干部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县委组织部和县编办作为受理中层干部任职审核的职能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标准,周到服务,把好审核关。
五、县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任职由各主管局党委(党组)参照本规定进行审核。
六、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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