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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机关公务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8-11-26 10:44:32  责任编辑:缙云县纪委)
 

县委办〔2004〕116号

 

第一条 规范公务员的身份、职位管理。对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坚持“凡进必考”,严禁违规进人。对职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是公务员不得从事公务员职位工作。积极吸纳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公务员队伍,行政机关录用高层次人才,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员调任规定。凡行政机关从企事业单位选调人员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在核定编制以内,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否则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调任手续。

第三条 加强公务员能力素质培训。加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开展电子政务培训、计算机应用能力Windows 2000/xp& Office培训、外语等级培训、MPA学位教育;强化更新知识培训、“WTO事务专业人才”培养,努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 加大公务员挂职、轮岗、交流力度。每年有计划地选派部分年轻公务员到基层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利用长江三角洲人才开发一体化合作机制,主动与上海、江苏和本省发达城市联系,选派部分公务员异地挂职锻炼。在审批岗位、掌管“人、财、物”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公务员,原则上实行轮岗交流。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员考核制度,改进公务员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对各单位的平时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完善年度考核,实行民主评议量化测评,结合平时考核,突出工作绩效;建立分类测评体系,开展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下级对上级、服务对象对公务员的多种形式评议活动,按时上报年度考核报告,以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强化公务员激励机制。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在一个考核轮次内,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可提前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如不能提前晋升级别工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享受健康休养;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程度分别予以嘉奖、记三等功、向市和省推荐记二等功和一等功,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每五年开展一次“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活动,获县级“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的公务员,享受县级劳动模范待遇,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向上级推荐评选“人民满意公务员”人选。

第七条 健全公务员约束机制。公务员平时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发当月或当季岗位目标考核奖。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上年度确定为基本称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定为不称职。当年确定为不称职,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在确定为不称职的次月起降低一级职务使用,工资作相应调整;无职可降的,降低一级级别工资;无级别工资可降的,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对公务员执行办事公开、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力,或因其他行政过错,按照《缙云县公务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第八条         严格公务员诫勉和辞退制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六个月内,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一年内,只发基本工资,并实行书面诫勉。诫勉期满,单位根据其诫勉期的表现作出是否解除诫勉或给予其他处理的意见。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履行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务员予以辞退。

第九条 实行申诉控告制度。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十条 本意见适用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省部属在缙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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