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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领导干部管理监督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8-11-26 10:48:14  责任编辑:缙云县纪委)
 

县委办〔2004〕11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本着关心爱护干部的目的,加大对领导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渠道的干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加强科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为使领导干部能系统、自觉地进行学习,要求科级领导干部参照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计划、学习形式和学习制度,以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形式进行理论学习研讨,做到学习有笔记,发言有提纲,研讨有记录,年终有总结。

第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试用期制。新提任的机关部门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回原岗位或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条 实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严格按照缙组〔1999〕11号、缙人劳〔1999〕35号《关于党政机关中层干部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文件执行,特殊岗位、特殊情况不适合竞争上岗的,须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任职审核制度。按照县委办〔2002〕158号《关于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的任职审核工作。各部、委、办、局办公室主任、人事科长,县政府办公室中层干部正职,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须先征得县委组织部同意,其他中层干部的任免,须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严格执行县管领导干部离岗外出报告制度。按照缙组〔2003〕31号《关于完善县管领导干部离岗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各乡镇、部门的现职县管领导干部需外出(出县)开会、培训、联系工作、参观考察、疗养休假,出国(境)执行公务(考察)等,超过规定期限的,都必须办理离岗外出审批手续。其中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外出三天以上(含三天),其他县管领导干部外出五天以上(含五天),除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和按规定办好有关手续外,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报批,不得擅自离岗外出。

第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县委〔1998〕38号《县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文件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及其家庭有婚、丧、嫁、娶及购房、建房、购车等重大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纪检、组织部门报告。

第八条 实施领导干部诫勉制度。根据县委[1997]18号《关于建立县管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的试行意见》文件精神,对于工作不力、工作作风不实、在班子中长期闹不团结的或群众意见大、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对所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打不开局面,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有损党员干部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书面或谈话诫勉,限期改正。到期仍无明显改进的,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县委办〔2001〕109号《缙云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对在职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副科级以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等事项时,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按照县委〔1997〕17号《关于建立县管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的意见》文件要求,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时,由县委组织部函询领导干部就群众反映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并根据函复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本单位、本科室发现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等行为,经查实受到处理的,科室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负连带责任,视不同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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