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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08-11-26 10:48:54  责任编辑:缙云县纪委)
 

县委(1998)38号

    为了关心爱护领导干部,加强组织与领导干部个人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有关情况,强化党内监督机制,保持和发扬党政领导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经研究,决定建立县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对象

  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在职的正、副局(乡镇)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的内容

  1、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买卖、

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家属子女就业、调动工作的情况;子女升学、参军、复退

安置、转干、评定职称、提职的情况。

    3、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直系亲属

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及涉嫌犯罪的情况;

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后果;

    4、本人或家庭成员从事第二职业或经商办企业的直系亲属在本人任职部门职权范围内从事经商承包工程等活动情况;

    5、接受国(境)内外亲友赠送数额较大(折合人民币5000元以上)钱物的情况;

    6、个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

    7、家庭婚丧、嫁娶等比较大的事项;

8、本人及家属困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9、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可能会引起干部、群众误解和家庭遇到某些困难时,需要上级党组织给予理解、支持与帮助的有关情况;

    10、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报告的程序

  凡应向组织报告的事项,由本人及时向县纪委作出书面报告,

并抄报县委组织都。报告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报告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作出,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说明原因,并及时补课。

  四、纪律与监督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并以此作

为检验自己党性强弱,对组织是否忠诚的尺度。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对该报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乡镇和机关各部门要以党内监督为“龙头”,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如发现违反政策规定或不如实向组织报告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报告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五、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按照中央关于把纪律检查和干部考察结合起来的要求,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每年都不定期抽查,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县委。各单位

党组织要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一项内容进行自我对照检查。组织部门要把执行报

告制度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

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抓好县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本制度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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