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为加强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审批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一、审查审批的类别
(一)因公出国(境)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对外交往需要,派遣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执行公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其中,县管干部及本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派遣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查审批。
(二)因私出国(境)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其中,县管干部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查审批。
二、审查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
1、审批出国(境)人员是否符合中办发〔1991〕8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新经济组织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还应符合浙外出〔1999〕209号的有关规定。
2、会同侨台外事部门审查因公出国(境)团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
3、审查因公出国(境)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4、审查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侨台外事部门的意见,未经事先批准自行组团、参团的不予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5、会同公安、侨台外事等部门审查再次出国(境)人员上次履行公务的情况、审查批件的有效期限、出入境证件的保管、使用情况等。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因私出国(境)
1、按照中办发〔1999〕23号、公通字〔2003〕13号、浙组〔2003〕14号、浙公通字〔2003〕38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一般从严掌握。
2、审查因私出国(境)前往的国家或地区;出国(境)的时间和期限;事由是否充分合理;费用是否自理;是否需要保留党籍及是否已经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一般不超过6个月);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或不适宜出国(境)的情况存在。
3、审查因私出国(境)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4、审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5、会同公安、侨台外事等部门审查再次因私出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的保管、使用情况等。
三、审查审批的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
拟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年初由所在单位将出访计划报县外事办,经书记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按以下程序报批。
1、上报
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下达后(其中,因公赴台人员所在单位任务立项、下发立项批复文件后或任务批件下达后),将有关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审批。报送的主要材料:
(1)县管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审批表一份;
(2)单位党委(党组)出具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必须写明任务情况、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和主要政治表现、单位初审意见、上一次出国(境)时间、国家(地区)、在外天数等情况。新经济组织人员由主管部门出具请示文件(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可由县工商联办理报批手续)。
(3)《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或《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还需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一份(复印件)或含赴台人员名单的因公赴台任务文件一份(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其他有关材料。新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无违法乱纪证明;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证明;税务机关按时纳税证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因公赴台人员需提供台方邀请函等。
2、审查审批
(1)对申报的因公出国(境)材料进行审理查核,必要时作进一步调查。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含《批准出国(境)人员名单》),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同时领取《出国(境)人员在外情况汇报表》。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境)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组织部门,撤销其审查批件。
对因公赴台人员在《赴台人员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出具审查批件。同时领取《因公赴台人员情况汇报表》。
(2)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的,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任务审批部门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后,提交报批材料(1)、材料(2)、材料(4)、材料(5)到县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的、有效期满后再次出国(境)和再次因公赴台的人员需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3、办理出国(境)等手续
因公出国(境)请示经批准后,凭《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到侨台外事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根据浙委办〔2004〕1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
因公赴台请示经批准后,已经国台办审批的,凭《赴台人员审查表》及有关材料到侨台外事部门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赴台手续。其他人员经国台办审批后办理有关赴台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探亲、就医、求学、访友、旅游、财产继承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
因私出国(境)参加学历教育和学习,必须按规定经过组织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出国(境)旅游,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准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赞助,在职干部申请出国旅游要从严审批。
县管干部:
1、报批
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必须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县纪委征求意见,然后送县委组织部审查审批。报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的主要材料:
(1)单位党委(党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必须写明前往的国家或地区、出国(境)的时间和期限、事由、费用自理情况、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等。
(2)《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还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其他有关材料。涉外关系说明、邀请信函、出入境证件使用情况等。需保留党籍的,应同时报送已经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有关材料。
2、审批
(1)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出具《审查批件》。同时领取《县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汇报表》。
(2)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或申请补发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应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3、办理出国(境)等手续
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经批准后,凭《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和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的,应按照公通字〔2003〕13号、浙公通字〔2003〕38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出具意见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严肃审查审批工作纪律
1、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面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情况,如实清楚地填写出国(境)人员有关表现,把好第一关。审查审批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审查审批手续。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因公出国。
2、对不符合出国(境)条件、材料不齐、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审查审批。若发现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编造个人基本情况、出国(境)情况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出国(境)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违反有关外交、安全纪律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在国(境)外期间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如果有未经组织批准而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反规定和纪律行为、变相使用公款等情况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组织部门在其接受处理期间暂停审批其再次出国(境)。一般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实行出国(境)登记报告和出入(境)证件统一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境)人员返回后,应在一个月内以《出国(境)人员在外情况汇报表》的形式向县委组织部、市国家安全局书面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市外办保管。
因公赴台人员返回后,应在一个月内以《因公赴台人员情况汇报》的形式向县委组织部、市国家安全局书面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台证件交市台办保管。
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天内以《县管干部因事出国(境)汇报表》的形式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县委组织部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领取出入境证件。
(三)办理期限
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质量,办理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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