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1997)18号
为切实加强对县管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根据地委(1996)11号文件精神,结合县管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制度的施行,现就建立和实施领导干部诫勉制度,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诫勉的含义
诫勉是指对具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但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一种教育干部的手段和方式。诫勉不是处分。
二、诫勉的对象和范围
全县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的正、副局(乡镇)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应予以诫勉。
1、缺乏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作风散漫、拖拉,有失职、渎职行为,对所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打不开局面,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
3、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拉帮结派,搞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的;
4、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5、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道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党的干部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行为及在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有经济问题反映的;
7、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8、有其它应予诫勉的表现的。
三、诫勉的方法、程序
1、诫勉的提出
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中,在执行县管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中,以及在群众反映干部问题中发现有属本制度规定的诫勉范围的问题,经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报请县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予以诫勉。诫勉期视情定为六个月或一年。
2、诫勉的形式
诫勉的形式一般分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
(1)谈话诫勉。由县委领导或县纪委、县委织织部领导直接找诫勉对象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努力方向,限期改正缺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