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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08-11-26 11:31:07  责任编辑:缙云县纪委)
 

县委办[2006]130号

为加强领导干部管理与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特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属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单位有下列行为应负领导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l、重大经济决策未经集体研究、科学决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2、基建工程、大额修缮和应公开出让国有资产及重大物资、设备采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3、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款,违规担保,造成或潜在一定经济损失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规定的。

 5、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责任事故

的。

  6、阻挠、抗拒审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7、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指明并予以纠正的问题。

  第四条领导干部因未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小组与责任领导和接任领导谈话,并召开责任领导原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或全体干部会议,通报审计和处理处罚结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审

计建议的执行情况要加强跟踪落实,每半年将落实执行情况汇

总报送县人民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第七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根据,法律法规为准绳,审计干部应对追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真实性负责。审计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由缙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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