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缙政发[2007]70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收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出租房屋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对外出租形式,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库房、宾馆、场地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出租的房屋,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租、统一文本、统一租金收入管理方式。
四、行政事业位在出租房屋前,需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办理审批手续。
五、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房屋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县招投标中心以招标、拍租等市场化方式公开选择承租人。
六,房屋一次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缙云县行政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八、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收入直接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全额拨款单位50%,差额拨款单位70%,自收自支单位90%的比例补给房屋出租单位。
九、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县监察、审计、财政(国资)部门要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擅自出租房屋、未按规定上缴租金收入、私分租金或转入其它账户的单位和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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