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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1-19383 主题分类: 企业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1-12
文号: 缙政发〔2021〕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JYD00—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二十条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1-14 16:18:05 文章来源: 缙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及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县项目建设,积极融入中国(丽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统筹使用中央、省、县级电子商务类资金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工程,引导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助推我县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我县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提出如下二十条意见: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一)对使用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聚集30家网店以上的电商园区,且网络零售额正增长的,园区内网店当年累计完成网络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使用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聚集30家跨境网店以上的跨境电商园区,且网络零售额正增长的,园区内跨境网店当年累计完成跨境网络零售额每增长1千万美元,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县域电商平台做大做强

(三)对当年网络营业额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电商平台企业,分别给予20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电商平台通过创建自营店线上销售本县和对口扶贫县农特产品的,每100万元营业额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电商企业做精做优

(五)当年网络零售额增长的电商企业(以统计直报系统数据为准),每增长1000万元网络零售额给予2万元奖励,超过当年全县网络零售额增速的,追加10%的奖励,每年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制造业与电商融合发展。制造业企业创办独立核算的网店,当年网络零售额正增长的(以统计直报系统数据为准),每增长500万元给予奖励2万元,超过当年全县电商网络零售总额增速的,追加10%的奖励,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七)鼓励初创型电商创业创新。经认定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电商,当年累计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

(八)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纯电商企业,租用场地(办公、仓储等场所)1000平方米以上且零售额超2000万元的规模网商,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每月6元/平米的房租补助;租用场地(办公、仓储等场所)300平方米以上且零售额超500万元的规模网商,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每月3元/平米的房租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九)企业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电商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四、扶持直播、短视频等新业态发展

(十)传统电商店铺全年完成直播200场,每场时长在1小时以上,且当年网络零售额正增长的,给予主体一次性1万元奖励(指淘宝、抖音、快手、蘑菇街、拼多多、京东、阿里巴巴、唯品会、微信等主流平台,下同)。

(十一)支持本地达人号培育

支持本地短视频、网络直播达人号培育,粉丝数达到30万、50万、100万、200万、500万、1000万的,分别给予达人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7.5万、10万元,有负面新闻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十二)支持网络直播基地、公共直播间建设

1.新建成的园区、集聚区,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以网络直播、短视频为主体的电商10家以上,通过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方式进行销售,年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原有的电商园区、聚集区,开拓或者新入驻直播、短视频为主体的电商10家以上,通过直播、短视频年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本地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

(十三)当年跨境零售额达100万美元的企业,入驻各类网上跨境电商出口平台或自建平台,并产生零售额的,每入驻(自建)一个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十四)制造业出口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当年跨境零售额超过上一年度部分,除享受外贸出口相关政策外,每10万美元给予奖励0.2万元。

六、支持电子商务专业镇村培育

(十五)经认定的电商镇(淘宝镇)、电子商务专业村(淘宝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维持以往年度电商镇(淘宝镇)、电商村(淘宝村)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

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

(十六)引导企业做好等级评定及荣誉创建

支持电商企业主动做好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对获得4A、3A、2A证书的电商企业,获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荣获商务系统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相关荣誉称号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企业派出人员参加上级商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十七)进入浙江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系统的电商企业,若网络零售额增长速度超过该年度全县电商网络零售总额增幅的,给予奖励1万元。

新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电商企业参照《缙云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综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缙政办发〔2020〕2号)相关条款享受政策奖励。

八、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入驻电商园区并年发件量超200万单的公共仓储物流配送单位每年奖励 20万元。

(十九)按商务部门标准要求创建的O2O旗舰店和O2O小店,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二十)农村电子商务活动经费。每年安排150万元农村电子商务专项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系列活动、举办或承接各类省市县电商相关大型活动等,大力营造农村电子商务氛围。

九、申报及拨付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企业)通过属地乡镇初审后,报送项目申报资料(申报通知另行发文)。县财政局根据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将资金兑现给相关项目。

十、附则

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奖励或同时符合其他政策文件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中涉及的“企业” “电商平台”的,均指在缙云县域范围内依法注册,守法诚信经营的经营主体。申报享受政策的企业,需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供客观真实的相关资料。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企业,一经发现,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取消申报奖励政策的资格。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参照执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若干意见(试行)》(缙政发〔2016〕70号)同时废止。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缙政发〔2021〕2号.cebx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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