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七批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范围: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及民俗等十大类。 二、申报条件 推荐申报第七批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及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2.已被批准公布的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3.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特色鲜明,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 4.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 5.具有相应保护条件的项目保护单位。 三、申报名额 1.每个乡镇(街道)推荐申报的项目数量1个; 2.推荐项目不能集中在民俗、传统技艺等少数门类,请做好申报项目的类别平衡。 四、申报程序 1.各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后,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 2.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提出第七批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名单,上报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汇总表 各乡镇(街道)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报推荐汇总名单(见附件1)一式一份,于6月11日前报送至县非遗中心。 (二)项目申报书 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保护单位、保护计划、主管单位申报意见等申报书(见附件2)。项目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二份。 (三)申报片及辅助资料 各乡镇(街道)需提供有利于申报的申报录像片及照片、录音等其他辅助资料,具体要求见申报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工作要求 (一)乡镇(街道)要加强领导,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和推荐,严格把关,力求推荐材料精练、准确、真实可靠。 (二)重点关注下列项目: 1.在本乡镇(街道)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有潜力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扩展名录的重要项目; 3.有生产性保护潜力,促进文旅融合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电子稿和纸质稿请于6月30日前报县非遗保护中心(申报片可等推荐名单确定后再制作上报),县非遗保护中心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限期整改;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及整改时限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县非遗保护中心,黄丽蓉,联系电话:0578-331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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