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缙云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索引号: 002660758/2018-63106     发布机构: 缙云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1-11-17 15:24:56

为深入推进统计依法行政工作,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缙云县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是指县统计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二条 统计局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三条 下列情形必须按本制度执行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给予行政处罚5万元及以上罚款的;

(三)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但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县统计局法规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条 法治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局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结果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县统计局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统计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统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统计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县统计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县统计局执法机构在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给法制机构。

第七条 法治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行政处罚案件经县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缙云县统计局

                                                         2018年12月1日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