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2000000/2021-74904 |
主题分类: |
卫生,医药管理,医保 |
发布机构: |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1-23 |
文号: |
缙政办发〔2021〕4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JYD01-2021-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医疗救助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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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11-25 17:06:52
文章来源:
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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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医疗救助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缙云县医疗救助补充规定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缙云县医疗救助补充规定
为提升我县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参照《丽水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0〕88号)(见附件)执行,其它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待遇根据本补充规定执行。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老人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农村老党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4万元的按65%的比例予以救助;4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金额封顶线15万元。普通门诊直接刷卡结算产生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5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1000元。救助流程和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均参照丽政办发〔2020〕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2021年1月1日起新认定为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自被认定为低保、低边身份之日前12个月内住院(以出院时间为准)、特殊病种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经申请按50%予以救助;一年内多次医疗救助的,只扣除第一次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救助金额封顶线15万元。 四、本补充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上述对象的医疗救助参照本规定执行。《缙云县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缙政办发〔2015〕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医疗救助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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