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黄玉香辞去缙云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决定
(2021年11月26日缙云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缙云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黄玉香提出的辞去缙云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报缙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