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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等6项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066x/2021-74992     发布机构: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21-11-29 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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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缙云县科学技术局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缙云县科学技术局收支内部管理制度》、《缙云县科学技术局预算内部管理制度》、《缙云县科学技术局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等6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内部控制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浙江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基本指引》,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本局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订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合理保证本局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一、内部环境是本局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人力资源政策、单位文化建设等。

(一)战略规划。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中长期战略规划,根据战略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完善战略规划管理制度,确保战略规划有效实施。

(二)组织架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梳理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行政等治理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合理设置和梳理内部管理机构或科室,明确各机构或科室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合理分解科室职责,设置和梳理工作岗位,确定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和工作要求等,明确各个岗位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根据需要编制组织架构图、科室和岗位职责描述等文件。

(三)人力资源政策。根据战略规划,结合人力资源现状和未来需求预测,制订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能力框架体系,明确人才的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要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四)重视文化建设,营造尊重内部控制的文化环境。

二、风险评估是指本局及时识别工作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风险评估分单位层面风险评估和业务层面风险评估:

(一)单位层面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工作组织情况、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管理情况、财务信息编报情况等。

(二)业务层面风险评估主要包括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每年10月起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局党组会,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三、控制活动是指本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控风险。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控制、预算控制、会计控制、财产保护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公开等。

(一)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通过机构分设或岗位分设的方法,实现不相容岗位的分离,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至少包括:决策(授权审批)、执行、监督过程分离;管理与经办分离;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决策与监督分离;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财产保管与清查稽核等分离。

(二)授权审批控制。全面梳理各项经济活动的审批权限,明确、合理设置各机构或岗位办理经济活动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依据和相应责任,编制经济活动权力清单,规范审批流程。本局各层级机构或岗位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三)归口管理控制。应当按照权责对等、各司其职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组、确定牵头科室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四)预算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并分解落实到各职能科室,使预算覆盖各职能科室,覆盖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明确各职能科室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

(五)会计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从业人员,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六)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七)单据控制。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取得、填制、审核、保管、归档单据。

(八)信息公开控制。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四、信息沟通是指本局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有效沟通和应用。

(一)明确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信息需求,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的收集、加工、报告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二)重视经济活动信息化建设,健全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促进经济和业务活动的信息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五、内部监督是指本局对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督促整改。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本局重要人事变动、重大事项发生等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

(二)重视和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设置内部审计岗位,实行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内部审计的领导体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扩大内部审计覆盖面,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加快内部审计标准化建设。内部审计岗位应当建立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局党组会全面汇报工作。

(三)实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制度。通过定期自我评价,评估内部控制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报告格式编制内部控制报告,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对外报送。

(四)内部监督、内部控制报告与干部考核、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并将内部监督、内部控制报告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内部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觉性,促进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的不断完善。

第五条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本局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关注本局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本局内部的科室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局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本局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六条  主要领导是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局党组会其他成员要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具体责任。

第七条  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局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下设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局内部控制工作,内控工作办公室设置在局办公室;本局内设各职能科室是内部控制的具体执行机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是内控的监督检查机构。

(一)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立本局内部控制政策,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部署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各职能科室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管理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二)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培训,拟订基本制度,审核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与工作流程,审核内部控制操作规程与工作流程,组织检查、考核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报告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对风险事件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制订解决方案。

(三)执行机构:各职能科室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内部控制需求拟定本科室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对本科室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本局经济活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

(四)监督检查部门: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科室落实内部控制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制度

(一)本局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建立“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关键岗位责任制。

(一)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各关键岗位应有正式、书面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二)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内控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本局逐步建立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范围、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监督检查等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机制。

全面系统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职责),通过实施分离措施,明确细化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与纵向相互制约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与本局组织机构及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明确授权主体、范围与权限,规范授权管理与监督程序,科学分配权力,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立财务,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各职能科室梳理本局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  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本局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本局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订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一条  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职能科室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合同归口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四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职能科室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第二十五条  内部监督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本局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0月份对本局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定期报送内部控制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采购行为,防范控制政府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制度;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制度。

第四条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政府采购业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采购需求制订不科学,没有按照规定权限和流程审批,没有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能导致采购需求的制订缺乏公平公开透明的制衡机制,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风险。

(二)采购项目和采购预算安排不合理,采购与招标、资产管理、预算编制以及职能科室之间缺乏沟通协调,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充分,重复立项,采购与实际需求脱节,导致资金浪费或资产闲置的风险;

(三)采购活动不规范,未按规定方式和程序采购,甚至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对采购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在采购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单位或个人被提起诉讼或受到处罚、采购的产品价高质次、单位资金损失的风险;

(四)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格,可能导致实际接收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有差异、资金损失或单位信用受损的风险;

(五)采购业务档案管理不善,售后服务信息缺失,可能导致单位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造成责任不清、单位利益受损的风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缙云县科学技术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本局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方式、招标文件以及监管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采购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审定采购计划、预算以及采购方式、条件、标准和流程;

(三)督促采购实施机构办理采购业务,协调解决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设置采购管理岗位,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各职能科室的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三)组织实施本局自行采购业务;

(四)审核政府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验收,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八条  财务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相关职能科室的采购计划编报和审核采购建议书;

(二)根据相关职能科室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及结算票据等资料,办理相关资金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各职能科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作为采购实施机构,提出本职能科室政府采购需求,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提出技术指标需求,编制政府采购文件;

(二)对政府采购文件、中标结果进行确认,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验收工作;

(三)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及时向财务提交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和验收证明,提请财务支付合同款;

(四)必要时提供采购项目绩效报告;

(五)整理汇总采购材料并归档,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

(六)受理政府采购纠纷,牵头组织政府采购业务答复询问、质疑、投诉等工作;

(七)整理汇总采购材料并归档,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第十三条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十五条  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各职能科室根据工作计划和资产配备需求等,提出采购预算(包括采购项目内容、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等),由办公室汇总提交财务,财务根据预算指标进行平衡纳入预算,并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按照本局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十八条  对于当年预算指标未下达,但资金已落实、需紧急启动的,或者需要跨年度实施采购项目,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建议书。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十九条  本章采购流程主要指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  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各科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计划,报办公室汇总,原则上大宗的政府采购由采购申请科室预先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办公室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根据采购金额,5000元以下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通过,5000元以上需经党组讨论决定后,由办公室按需求统一按规定采购。购买的所有物品,都须经保管人验收登记。

第二十一条  提交采购申请。需求职能科室填写采购申请表提出采购申请,包括预算安排、采购方案等。

第二十二条  采购审核。办公室(财务)对采购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预算或采购规定的项目,有权不予审核或指导职能科室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采购审议。单项采购金额5000元(含)以下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再进行采购。单项采购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再进行采购。单项采购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或重要的采购项目,须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采购活动。

(一)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办公室依法依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办公室负责代理机构的选择,确认招标文件,组织公开招标,经公开招标程序后,经采购领导小组签字后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二)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申请采购指标,财务编制采购建议书和采购确认书发放,在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分配采购指标后,由办公室实施采购活动。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的项目实施分散采购,由需求职能科室提出分散采购方式,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采购管理员申请采购指标,编制采购建议书和发放采购确认书,组织实施。采购方式可以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分散采购项目,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服务标准较为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竞价采购。

(四)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第二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二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程序:成立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询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与验收。需求职能科室按照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职能科室和办公室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大额采购或形成固定资产的,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章  采购付款与档案

第三十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需求职能科室应附齐原始票据、凭证资料、采购合同、预算执行确认书等依据向财务提出支付申请,财务按照本局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职能科室应将采购档案送办公室归档,采购资料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政府采购开标(含谈判、询价)文件、政府采购评审文件、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政府采购验收及结算文件、其他文件。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二条  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局及所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八)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九)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对供应商答复询问、质疑、投诉的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与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向采购领导小组反映,采购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八章  采购纪律

第三十五条  遵章守纪,严守秘密。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需求职能科室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廉政建设和采购监督工作。采购人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纪委监委派驻监察组应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采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指是指本局开展日常经济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金额、风险大小和法律关系复杂性,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其中,对原合同作出重大变更应视为新签合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职能科室(中心)要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四条  合同业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未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未签订合同,或者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可能导致本局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故意将需要招标管理或需要较高级别领导审批的重大合同拆分成标的金额较小的若干一般合同,规避国家有关规定,导致经济活动违法违规的风险;

(三)对合同对方的资格审核不严格,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单位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四)对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经济事项,未组织熟悉技术、法律和财会知识的人员参与谈判等相关工作,对合同条款、格式审核不严,可能使本局面临诉讼或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五)合同内容不合法、与招标文件不相符,或在重大问题上做出不当让步,导致本局合法利益受损或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的风险;

(六)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归口管理不明确,未经授权或未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无法正常流入或形成额外的支付义务的风险;

(七)合同生效后,合同执行主体未严格恰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未能及时发现合同对方当事人未严格恰当地履行约定义务并没有及时采取补充、变更、解除等措施,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本局经济利益受损或面临诉讼的风险;

(八)对合同履行缺乏有效监控,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弥补损失,可能导致本局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九)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流转和保管不善,合同及相关资料丢失,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导致本局乃至国家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本局利益、信誉和形象受损或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主要领导对本局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对重大事项涉及的合同应根据“三重一大”制度和本局实际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集体讨论决策。

第六条  本局合同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审定制度的执行;

(二)参与合同谈判,审查本局重大合同;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索赔等活动;

(三)必要时聘请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合同管理和合同起草,对合同进行法律性审核并出具专业意见;

(四)负责对合同订定的经济性审核,重点审核合同订立是否有年度预算保障、是否设定付款条件以及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五)负责与职能科室(中心)沟通协调,实现合同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六)建立健全本局合同档案台账,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

(七)跟踪、监督检查本局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第七条  各职能科室(中心)作为合同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协调与本科室(中心)职能相关的合同文本的策划、调查、谈判、文本起草、组织评审及合同签订工作;

(二)负责本科室(中心)合同台账建立、登记,合同进度跟踪、履约情况分析、问题反馈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

(三)负责所经办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终止等,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局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金额较小、即时结清且取得支付凭证或按规定可不签订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情况。对于单价、数量、金额小,可即时结清的采购和服务,应当完成必要的协商、支付、审验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经办科室(中心)应提请办公室,组织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一般合同应由职能科室(中心)根据协商谈判等结果拟订,重大合同应由法律法规部门或法律顾问参与起草。

第十三条  本局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由主要领导或由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严禁职能科室(中心)不经规范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为对合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本局相关经办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合同印章的管理,建立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审批后的合同由职能科室送办公室统一盖章编号。原则上至少由办公室存档一份、职能科室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各职能科室(中心)要科学合理的确定合同金额。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参照标准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操作执行。无相关标准的,应建立相应的金额认定程序,或制订明确相关标准,以确保合同金额确定的公允和公平。

第十六条  对外订立合同时,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使用电子合同的,必须使用不可编辑文档格式加以控制,并严格电子印章保管。

第十七条  各职能科室(中心)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

第十八条  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采购标的;

(四)采购数量;

(五)中标、成交金额;

(六)质量或者服务要求;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验收标准和方式;

(九)资金结算和支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财政部门已经制订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标准文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九条  合同执行科室(中心)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本局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办公室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执行科室(中心)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补充、变更后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履行相应的合同控制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有效履行合同,执行科室(中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办公室和局分管领导汇报,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办公室有权拒绝付款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执行科室(中心)应建立本科室(中心)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做好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记录,年末向办公室汇报合同进度、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执行科室(中心)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科室(中心)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意见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合同登记、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合同进行统计、编号、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结等情况。合同终结时应及时办理归档手续,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条  合同资料中除技术性资料原件和财务凭证原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归档外,经办科室(中心)应当做好其他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经办科室(中心)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及时把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交办公室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科室(中心)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合同的归档、保管、销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收支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收支行为,防范收支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收入,是指本局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三条  财务对本局取得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支出,是指本局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  本局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本局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  本局收支管理业务内控主要涉及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控制:本局的收入控制、支出控制、货币资金控制、银行账户控制、财政票据控制、印章控制、财产安全控制等。

第七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局党组会议是本局收支业务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九条  财务是收支业务的关键岗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二)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流程,负责对各种经费支出标准、支出范围、单据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支出事项及单据进行审核;

(三)负责本局资金收付管理及资金安全;

(四)按照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归档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职能科室是本局收入的执行主体和支出的使用主体,应根据本局收支业务管理流程等规定,确保所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并严格根据财经纪律履行相应职责,支持配合财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是收支业务的监督部门,承担本局收支业务监督管理职能,每半年对本局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收入业务未纳入本局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相关政府部门文件、项目立项任务书、经济合同未及时提交本局财务,可能导致收入应收未收、收入金额不实以及私设“小金库”的风险;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导致违规收费的风险;

(三)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非税收入,可能导致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风险;

(四)收入核算不规范,收入长期挂账,未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导致本局收入不完整、不真实的风险;

(五)收入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实现相互分离,可能导致发生错误或产生舞弊的风险。

第十三条  本局各项收入由财务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收入款项必须全额缴入本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及单位自有账户,由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管理遵循“无预算不支出”、“归口管理”、“分事行权”原则,综合运用预算额度、授权审批、定额标准、程序管控、单据控制等手段,保证各项经济活动支出依法依规开展。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支出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可能导致经费滥用或无效使用的风险;

(二)支出超出公务规定标准,存在费用超标准、超范围、超规定的风险;

(三)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工会账、食堂账、基建账支出“三公”经费或违规发放职工福利;

(四)支出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支出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舞弊的风险;

(五)业务经办人未提供真实、合法票据,或提供的票据与实际业务不符,可能导致舞弊的风险;

(六)支出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实现相互分离,可能导致发生错误或产生舞弊的风险。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明确支出审批权限,完善支付流程,正确选用支付方式并规范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现金结算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标准

(一)人员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等由社保等相关部门控制的事项、常规性基本支出事项据实支付。

(二)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出境)费、工作人员夜餐费等按照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项目经费、通过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按照合同协议价支付。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报销票据要求

(一)非政府采购类支出

差旅费报销填列差旅费报销单,附出差审批单及住宿费、交通费等合法票据。

其他非采购类报销支出应填制相关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应票据:

1.公务接待费报销填列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单,附正规发票、菜单、接待明细表、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

2.因公临时出国(境),出国任务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好出国经费决算,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决算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等,需由经办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并经办公室审核。

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销),附单位内部出国任务审批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3.办公用品及其他费用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合法票据及相关证明资料。其中购买办公用品、日用品等发票,必须有税控系统打印的商品名称、型号、数量明细。

(二)政府采购类经费支出应附相应票据:

1.一般支出项目提供合法票据、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供货清单、商品采购的有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单。清单上应有供货单位签章,签章与发票上一致。

2.会议费、培训费凭《会议(培训)费用结算表》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合法票据和原始明细单据,会议(培训)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附经费审批单、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包括课程表)、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

3.车辆费用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合法票据和原始明细单据,车辆维修结算单等业务单据。

第五章  收支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严格按照经济科目的支出范围、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支出事项进行归集,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财务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利用、鉴定、电子档案的形成保管和销毁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其中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一)部门财务报告、部门决算、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保存。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30年;单位月、季度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10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在其他业务控制中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未按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票据,票据管理不善,造成票据遗失、被盗或被非法使用,票据申购、保管、领用、校验、核销等岗位未有效分离,导致本局经济受损或发生舞弊的风险;

(二)印鉴管理未建立授权审批负责制,或者授权不合理,导致印鉴管理未能有效管控;印鉴保管、使用、审核、登记、检查等不相容岗位未实行有效分离,导致资金损失或舞弊的风险;

(三)电子支付未建立权限管理制度或权限管理制度不合理,导致电子支付管理未能有效管控;电子支付的申请、审核、复核等岗位未实现有效分离,导致资金损失或者舞弊的风险;电子支付密码、密钥管理不规范,导致密码、密钥被盗用,造成资金损失或舞弊的风险;

(四)纳税意识和对待税收风险认识不足,未按照税法规定完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按照税法规定完全履行纳税义务,导致本局违反法规遭受处罚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本局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第二十八条  财务应定期对本局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包括预算执行进度、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三公”经费的明细情况等,及时形成财务收支分析报告报送主要领导,并将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各业务科室。对支出进度不达标的项目,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确定无法执行的项目支出及时调整预算,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要求积极整改反馈并完善财务风险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的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局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预算,是指本局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收入等。

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预决算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预算与本局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不匹配,预算与资产配置计划相脱节,可能导致本局事业发展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

(二)预算编制前期准备以及论证不充分,编制过程简单,方法不科学,科室间缺乏有效沟通,可能导致预算与业务活动脱节的风险;

(三)未将所有收入、支出纳入预算,导致不能全面反映本局收支的风险;

(四)预算指标分解不合理,可能会导致预算执行调整过于频繁,影响部门职责履行和资金使用效率的风险;

(五)预算执行不规范,预算调整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或者预算执行进度滞后等情形,可能导致预决算偏差较大的风险;

(六)预算执行不及时,预算绩效评价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预算资金配置或使用效益低下的风险;

(七)决算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可能导致财务管理效率低下、财务信息无法客观反映本局实际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风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本局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机制。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各职能科室应当按照办公室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六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本局的预算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预算管理制度;

(二)审议年度预算草案;

(三)审议预算追加、调整方案;

(四)审议政府审计和财政检查等重大事项的问题汇报、整改方案以及其他相关决策事项。

第七条  财务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预算相关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二)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布置、汇总、审核各职能科室预算需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三)对预算数据进行拆分并下发各职能科室;

(四)汇总、审核各职能科室提供的预算调整及追加申请;

(五)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编制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六)组织编制本局决算报告;

(七)组织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科室是本局预算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任务安排,向财务提交预算需求;

(二)按照预算分解细化指标,严格执行预算;

(三)对确需调整或追加的事项提出申请;

(四)配合财务做好预算、决算、绩效评价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预算编制保持与本局履行职能相协调,与财力相适应。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切实保障本局确定的中心工作(任务)的落实和重点支出的需要,确保本局的正常运转。

(三)厉行节约、讲求绩效。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原则上零增长,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全面规范,硬化约束。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全面、完整反映各项收支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年中原则上不再追加。

第十条  各职能科室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参照财政部门制订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科室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本局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预算编制部署。办公室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制订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组织职能科室开展预算编制布置。

(二)预算填报。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办公室根据本局人员情况及机关正常运转等需求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填报。由需求科室根据业务工作重点编制本科室预算,经科室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

涉及资产配置、政府采购等预算项目,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预算草案编审。办公室汇总各职能科室预算,统筹平衡编制单位年度预算草案,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并及时报送到财政部门。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办公室根据预算情况向需求科室下达年初预算指标;各职能科室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制订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与分析。办公室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支科目、报表格式、报送格式、报送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局预算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预算调整包括新增项目申请追加、已批复预算调整、预算核减等。

第十七条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预算:

(一)年度工作计划做出重大调整,批复预算与实际情况差异过大,导致预算无法执行。

(二)需求科室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调整策略和项目结构,现行预算不能满足相关要求。

(三)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原预算不能执行。

(四)局党组研究决定调整预算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职能科室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由需求科室提出申请,交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第六章  预算绩效

第二十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成果应用。

(一)目标制订:由领导班子会议制订总体发展目标,各职能科室根据总体发展目标将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形成具体的目标或项目目标,在此基础上测算实现目标需要的资金投入并编制预算。

(二)预算执行监控:年中预算执行过程中,办公室对预算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实行重点监控。对绩效跟踪过程中发现的绩效运行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差的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和项目管理绩效的提升。

(三)预算结果评价:项目执行结束后,各科室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决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决算草案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办公室部署。

第二十二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二十三条  财务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全面清理核实全年预算内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收支、其他资金款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应收尽收,应付尽付。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核实的各科室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财务在审核汇总预算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汇编形成本局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经主要领导签字或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是本局预算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严格按经费支出预算和相关政策、制度,每半年对本局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局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财政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安排和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各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科室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或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未达到1000元,但耐用价值在一年以上或属政府采购的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局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第四条  本局资产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资产管理不善,账账不符、账实不符,造成资产流失;

(二)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存在漏洞,可能导致舞弊的风险;银行账户管理不善,可能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资金存放分散、不能统一集中使用,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银行存款调度未建立审批制度,大额资金调度未实行集体决策,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或舞弊的风险;

(三)实物资产配置不合理、使用不当、维护不力和处置不合规,导致资产价值贬损、使用效能低下、出现安全隐患或者资源浪费。资产产权不明,造成资产管理低效和资产损失;

(四)实验室论证不足,设置科学性、合理性受限,可能导致投入无效益或负效益,资产的安全、完整无法保障;

(五)往来资金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坏账损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局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互相协作”的管理机制。实物资产管理由办公室归口管理,货币资产由办公室(财务)归口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拟定本局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记录、清查盘点、统计分析、协调处理资产权属纠纷;

3.提供资产增减变动和存量信息,配合采购需求科室开展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4.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二)办公室(财务)负责货币资产与资金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制度,设置出纳、会计岗位,保证货币资金的保管、使用与安全完整;

2.对资产的购置、处置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3.参与并配合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确保本局资产账实相符。

(三)各职能科室作为资产日常使用与保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使用、保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其主要职责为:

1.明确本科室的资产管理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配合办公室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本局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七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八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各职能科室因工作需要添置或更换5000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物资的,均由相关科室提出,办公室审核,分别由分管领导、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交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办公室会同财务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局党组会审议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下属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对外出租。

第十一条  本局国有资产使用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公室将资产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存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设备的领用和管理。

(一)办公用品、设备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应保管好各自使用的办公用品、设备,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

(二)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科室的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贵重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落实责任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三)办公用品、设备领取由各职能科室填写《单位办公用品、设备领用单》。

(四)由办公室严把数量关、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及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记录资产入库、领用、交回、移交等情况。

第十四条  职工离职资产移交。离职职工整理工作资料,编制移交工作清单,由科室负责人监交,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在清单上签字。信息系统移交需在开机状态下,口令卡、密码一并移交至接收人。接收人接收后及时修改密码。

离职职工需把本人管理使用的办公设备等移交办公室,方能办理职工的离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清查盘点。办公室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盘点结果与办公室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资产统计报告。办公室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局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购置无形资产应严格按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及时取得有效证明文件,及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局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报废和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核销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处置,由各科室提出处置申请,经办公室复核后报局党组会审议确定。其中,资产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情形外,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单批)等资产处置以及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事项,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办公室汇总审核,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局党组会审议确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公室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缴存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办公室应当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对资产记录进行调整,有关合同和审批文件应当同时提交办公室进行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办公室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六章  资产核算和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核算和货币资金管理,由办公室负责。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二十四条  资产的核算。办公室根据资产购置的合同、发票、验收单、入库单等相关凭证或文件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方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文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代表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严格履行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应当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的,应严格履行签字盖章审核审批手续;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按规定报批、备案;

(五)会计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每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不合理,出现资金短缺或溢余,可能产生影响资金使用效率的风险;

(二)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存在漏洞,可能导致舞弊的风险;

(三)银行账户管理不善,可能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资金存放分散、不能统一集中使用,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

(四)银行存款调度未建立审批制度,大额资金调度未实行集体决策,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或舞弊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参与办公室组织的资产盘点工作,盘点结果与账目进行核对,对差异原因进行分析,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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