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缙云县人民政府授权缙云县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经营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等正常经营需要,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依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模式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严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七条 企业融资活动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二)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三)高效率原则。把握资金需求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四)期限匹配原则。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五)合法性原则。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规定审批重大投融资事项。县财政局(国资办)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引导县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对企业主业进行确认,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 (二)审核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和资金需求编制的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三)监督检查企业制定融资方案,控制融资总体规模,规范投融资风险预警机制,严控企业债务风险。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 (五)监督检查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投融资决策、实施、后评价等。 第九条 企业是投融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和资金需求,编制和执行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融资活动。加强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做好融资分析评估,防范债务风险。 (三)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如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调查,投资项目回报周期和回报率测算等。不投资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 (四)重视融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对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使用计划、还本付息能力及其他潜在风险等方面做详尽的分析,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五)按规定报告投融资管理制度、投融资计划及执行、投融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董事会(或股东会),并按批复意见在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董事会决议流程:一级企业决议投融资事项由本级董事会决议;二级(集团企业)及其下级子企业的投融资决策事项报二级企业董事会决议,二级(直属企业)的投融资决策事项报上级企业董事会决议,未设置董事会的二级企业应成立董事会。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等)。 (三)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四)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资产负债率达到60%及以上企业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第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确需对个别项目调整的,企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重新履行决策程序,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具体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单个项目)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10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议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议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三)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资产负债率达到60%及以上的企业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议,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企业向县财政局(国资办)申报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书面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 (四)资金来源说明、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融资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资金需求制订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融资计划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十九条 企业按照年度融资计划制定融资方案,经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要求填报备案表,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下列融资项目需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一)企业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方式。 (二)其他按法律规定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融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内项目融资方案,由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具体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项目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3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议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3000万元-1亿元(含)的融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议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三)1亿元以上的融资项目或资产负债率达到60%及以上的企业的融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议,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由各企业董事会决议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企业不得向县财政局(国资办)履行监管职责范围外的任何个人和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县财政局(国资办)申报融资担保项目备案或审批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融资担保项目申请文件或报告文件。 (二)融资担保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担保方式及融资担保对象; 2.拟融资担保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 3.资金用途和投向;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融资担保情况: 6.公司财务状况说明; 7.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三)董事会决议 (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县财政局(国资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由所出资企业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县财政局(国资办):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融资事项出现以下行为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或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擅自决定重大投融资事项的。 (三)对明确规定不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的。 (四)通过漏报、瞒报、“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核准(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因投资事项涉及的合同实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经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企业各项目年度投资实施整体效果差的。 (八)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容错、尽职免责机制。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观上出于公心、勤勉尽责、主动作为,客观上由于缺乏经验以及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行为、失误,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2.投资项目计划汇总表 3.年度投资计划调整表 4.融资方案备案表 5.年度融资计划汇总表 附件1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编制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所属年份: 投资项目 名称 |
| 基本情况 | 投资内容 |
| 投资金额 (万元)及 资金构成 |
| 项目起止期 |
| 实施年限 |
| 本年计划完成投资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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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件2 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 编制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所属年份: 项目 名称 | 投资 内容 | 起止 年限 | 投资规模 (万元) | 资金来源(万元) | 股权构成比例 | 总 投 资 | 累计完成投资 | 本年投资 | 自有 资金 | 贷款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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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件3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表 编制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所属年份: 投资项目 | 原计划投资额(万元) | 调整金额(万元) | 调整后 投资额 (万元) | 调整原因及 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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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件4 融资方案备案表 备案事项 |
| 融资情况 | 融资方式(银行贷款、公司债券、信用担保等) |
| 融资金额(万元) |
| 担保方式(抵(质)押、保证) |
| 融资用途和投向 |
| 还款资金来源 |
| 出资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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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所属年份: 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件5 年度融资计划汇总表 编制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所属年份: 融资项目 | 计划融资额(万元) | 融资 方式 | 融资 用途 | 还款资金 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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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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