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厅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各地应当参照执行,也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进一步细化和量化。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农业厅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