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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074X/2021-75254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缙云县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1-11-29
文号: 缙林〔2021〕1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02 11:12:14 文章来源: 缙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全县古树名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性

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保存了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承载了广大群众的乡愁情思,是研究植物、地理、水文、气候、生态、文化的活标本,具有极高的历史、人文与景观价值,属于珍贵的森林资源。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保护古树名木对于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从“厚植生态优势、共建向美缙云”的高度,切实做好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一)明确古树名木养护人。

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人:(一)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二)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人;(三)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人;(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五)其他生长在农村、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古树名木的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为养护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以上规定,对照古树名木清单逐树确定养护人,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签订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

(二)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大排查。

各乡镇(街道)会同乡镇林业中心站要精确掌握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资源数量、具体分布位置、生长环境及状况等信息,对已挂牌的古树名木,要逐一核实挂牌内容、电子档案与保护对象是否相符,检查挂牌方式是否规范合理。同时,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若发现问题请及时整改:

1、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

2、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3、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4、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四、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性,普及古树名木鉴别知识,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要抓好对保护和破坏古树名木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主动扩大社会影响;要结合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毁坏古树名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逐渐成为社会风尚。

五、严厉打击损害古树名木行为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坚决制止并多方位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行为,严禁倒卖、砍伐、损坏、擅自迁移、破坏树体和恶化古树名木生态环境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对故意毁损、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责任人要及时上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附件1: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样本).docx

         附件2:缙云县古树名木清单.xls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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