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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和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情况督导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072/2021-20804     发布机构: 缙云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1-03-01 11:30:38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 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9〕25 号)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 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政教督办〔2017〕33 号)等文 件精神,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加快补齐 学前教育短板,经研究,决定 2021 年继续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 和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情况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21 年 5 月起。

二、对象 (一)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情况督导:杭州市西湖区、杭州 市富阳区、淳安县、建德市,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宁波国家高新区,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龙湾区、永嘉县、龙岗市,嘉兴 市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市德清县,绍兴市新昌县, 金华市浦江县、东阳市,衢州市衢江区、龙游县,舟山市定海区, 台州市黄岩区、台州市路桥区、临海市,丽水市缙云县、云和县、 龙泉县等 26 个县(市、区及功能区)。 (二)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情况督导:2020 年 5 月(含) 以后新评定的二级幼儿园和重新审核认定的二级幼儿园。

三、内容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 法>的通知》(教督〔2017〕7 号)要求,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规 范情况进行督导。 (二)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 定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 (2020 年修订)>的通知》(浙教督〔2020〕145 号)要求,对 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情况进行督导。

四、方式 (一)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情况督导:采取幼儿园自评、县 级督导、市、省两级抽样督导的形式进行,在全国幼儿园办园行 为督导评估系统使用统一的评估工具。 1.幼儿园自评。幼儿园按要求开展自评,在全国幼儿园办园 行为督导评估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自评报告。填报启动 后 15 天内完成。2.县级督导。相关县(市、区)教育局督导机构结合系统指 标开展督导,根据督导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5 月 31 日前上 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 3.市级抽查。各设区市教育局督导机构对所辖县(市、区)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视情实地抽 查部分幼儿园,汇总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 成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7 月 30 日前报省级教育 督导机构。 4.省级抽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省教育 考试院于 2021 年 8 月起对相关县(市、区)和幼儿园进行网络 审核,开学后安排实地抽查。 (二)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情况督导:各设区市教育局及时 在“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估信息系统”录入二 级幼儿园评估的相关信息,于 4 月 30 日前将 2020 年 5 月至今新 评和复核通过的二级幼儿园名单(见附件)电子稿发送邮箱 zjpgyjjs_yj@163.com。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省 教育考试院将于 2021 年 5 月起进行网络审核,并抽取一定比例 开展实地评估。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规定,把好督导关、评级关,梳理工作目标,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补短板强弱项,充分体现学前教育发展“政府主导”的原则,提升区域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 (二)2020 年起我省已统一使用全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 评估系统,为提高督导评估实效,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尽早 将辖区内薄弱园、民办园等急需加强监管的幼儿园优先纳入工作 范围,先行开展督导评估;对关键指标不合格的幼儿园,要抓紧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要把指导幼儿园如实填报信息和 开展实地督导紧密结合,保证督导质量;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督促 所辖县(市、区)认真开展自查,做好审核和抽查工作。本次省 级实地督导具体时间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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