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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令:3月20日起,全县进入3个月的禁渔期!
索引号: 002660416/2021-41506     发布机构: 新建镇     发布时间: 2021-03-22 09:42:10

3月至6月是鱼类繁衍生息的季节,实施禁渔期制度,禁止捕捞是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举措。全民动员、同心协力保护好渔业资源,人人有责!

禁渔时间:

2021年3月20日12时——2021年6月20日12时

禁渔范围:

县域内的江河溪流、国有水库等天然水域

禁渔作业类型:

一切渔业捕捞作业

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常识链接 

为什么要设定禁渔期制度?

禁渔期制度是指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禁止开展捕捞作业的一项保护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县河流主要有好溪、新建溪、 永安溪三条,分属瓯江、钱塘江、灵江三个水系,是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列入2021年长江流域禁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范围。只有切实加强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捕捞等各类危害水生生物资源行为,才能确保禁捕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古语说:“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春禁一碗籽、秋收一担鱼”;“要想鱼儿多,春天不撒网”。从我做起自觉履行“今天不捕子孙鱼,明天子孙有鱼吃”的神圣职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三公斤以上或者一百尾以上的;

(二)二年内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未经处理的;

(三)五年内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二年内因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被行政处罚的;

(五)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

(六)采用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捕捞方法;

(七)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期期间,县农业农村局、公安部门将实行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设立24小时渔政值班制度,及时处置群众的举报投诉。同时,积极发挥乡镇(街道)渔政协查员和护村队伍的作用,针对性地开展管控和排查,坚决打击一切违法捕捞行为。

举报电话:

缙云县公安局110 ;

缙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1532516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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