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25号
索引号: 002660643/2021-21006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04 16:49: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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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钭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大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缙云县大源镇大源村51号。

法定代表人:陶敏君,镇长。

申请人钭某某于2020年9月向上级部门邮寄信访材料反映问题,后信访件被转至被申请人处。11月17日,被申请人缙云县大源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了《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于1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文书违法。本机关于当日受理,12月2日向被申请人进行送达,12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1996年5月,被申请人征用了申请人耕地0.787亩,按每平方米39.15元的标准,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20561.19元。征用土地时,申请人在外地,土地征用手续签署办理和款项领取均由他人代为办理。2015年,缙云县国土资源局、缙云县财政局、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缙云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办公室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缙土资【2015】8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指标分配原则和办理程序的指导意见》,申请人依据文件精神,向当地政府反映相关情况,在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通过信访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2020年,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缙政办发【2020】31号《缙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指标确定及参保办理实施方案》,申请人认为自己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向上级部门邮寄材料反映情况,后材料转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出具《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未对申请人的诉求作出处理,因此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征用土地协议书、其他乡镇土地征收产生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出具的《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申请人出具《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编号为2020101287621的信访件,于2020年10月19日进行受理,并发出《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信访内容进行核实,并于2020年11月17日就信访内容进行回复,出具了《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信访条例》的程序规定。2、被申请人出具《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内容客观真实。缙云县国土资源局缙土资函〔2012〕25号《关于核定全县1999-2011年土地征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的函》就核定全县范围内自1999-2011年经上级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面积、地类和产生被征地农民人数进行计算,确定大源村参保人数为23人,其中大源自然村参保人数为20人,麻车自然村参保人数为3人。后大源自然村采取主动报名的方式确定了参保名额,并上报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上报给社保局,当时申请人未报名。后申请人对于上述20个参保名额有异议,认为其有土地被征收但未享受到失地农民保险待遇,遂开始信访。期间,被申请人查明大源自然村上报的名额程序存在欠缺,社保局暂停了大源自然村被征地农民的保险待遇发放,并对6人作了退保处理,并在2017年恢复了未退保的14人的失地保险,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仍不满意,于2017年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包括麻车自然村在内的23个参保名额,后青田县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人钭某某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上诉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上述事实在两级人民法院均有认定。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是对于申请人信访事项的答复反馈,且在答复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认定,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浙1121行初70号、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浙11行终46号、缙云县国土资源局缙土资函〔2012〕25号《关于核定全县1999-2011年土地征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的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案涉要点阐明材料,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0〕第11号)和《证明》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钭某某认为其土地被征收但未享受失地保险待遇,曾于2017年8月3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缙云县大源镇人民政府及大源村民委员会为其办理被征地农民失地保险手续。2017年11月22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5月7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于2020年9月向上级部门邮寄信访材料继续反映该问题,后该编号为2020101287621的信访件被转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对其信访事项进行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征用土地协议书、其他乡镇土地征收产生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浙1121行初70号、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浙11行终46号、缙云县国土资源局缙土资函〔2012〕25号《关于核定全县1999-2011年土地征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的函》、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该答复材料内容系对申请人信访事项原处理情况的描述,不存在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在《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中,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存在不当,但增加救济途径并不改变该《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结果》的性质。

综上,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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