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1-20997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04 15:46:49

文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准确掌握我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备案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属各单位以本单位或县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下简称行政案件)。

二、推进行政案件事前报告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属各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及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法制办进行事先报告(由县政府法制办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事先报告时要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印件;

2.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复印件;

3.案件基本情况及行政复议(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分析;

4.行政诉讼案件拟安排出庭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三、建立行政案件备案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属各单位在本单位行政案件结案后,应当在15日内将行政案件相关情况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

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案件的,由具体履行职责的部门或组织机构负责备案。

备案时要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2.存在《缙云县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败诉情况的,应同时提交《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

《行政案件败诉分析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等内容。

四、强化监督考核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属各单位不严格执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备案制度的,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对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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