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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公告
索引号: 11332526080574599N/2021-65322     发布机构: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1-05-11 1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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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卢云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缙综执罚决字〔2020〕第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卢云锋在2020年11月20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溪东北路36号505室楼顶的93.34平方米简易房,卢云锋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故现予以公告,限卢云锋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溪东北路36号505室楼顶的简易房。如卢云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提请缙云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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