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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1-66152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5-25
文号: 缙政办发〔2021〕1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JYD01—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31 16:35:53 文章来源: 缙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缙云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全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缙云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县政府主导设立,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县聚集,从而推动全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赋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基金初期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来源为县财政局出资,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五条  基金出资分期筹集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出资总额的40%,其余资金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由县长担任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的重大决策、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缙云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工投公司,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基金管委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临时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基金投资、退出等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并向基金管委会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并根据项目投资或退出情况,邀请投资项目相关的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外部专家参加,审议确定投资或退出方案及相关实施计划。涉及投资或退出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基金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县工投公司根据财政出资额组建缙云县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第九条  基金公司聘用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工投公司、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主题基金设立、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组建、重大项目直投等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确定基金托管银行,开展对基金的考核评价和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开展基金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县工投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对基金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负责聘用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完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基金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开展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基金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八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县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九条  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智能装备、健康医疗、智能家居、休闲运动、节能环保等高新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并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二十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与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定向基金为主,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为辅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政府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投资县内项目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政府出资的2倍。

基金与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等)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对该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等)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其实际出资额的2倍。

第二十三条  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子基金管理架构已基本确定,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基金托管协议;

(二)设立子基金必须有项目投资计划;

(三)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及时足额到位;

(四)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五)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筹集。

第二十四条  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二十五条  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基金对全县性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基金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0%,且不能为第一大股东。

 

第六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的方式,具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投资意向,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出需求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汇总到县工投公司进行初步筛选,初步筛选名单经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更详尽的调查筛选后提交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投决,确定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方案,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决策。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投资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基金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外部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3人。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决策通过,报基金管委会主任审定后,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第二十九条  产业发展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七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三十条  基金退出原则上应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的要求进行操作。

基金对外投资运作时,在章程协议中应事先设计好政府出资部分的退出通道,明确让利方式,建立适时退出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政府出资合理退出;要严格退出程序,切实支持各类出资人取得合法权益;要加强有效监管,科学评估出资价值,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基金出资合作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政府出资部分应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章程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的,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并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可适时提前退出。

第三十二条  基金退出主要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清算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基金退出应当在各方出资人的共同监督下组织实施,对于政府出资部分和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应按照规定办理政府出资退出及收益收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基金退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章程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并事先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基金出资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存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第十八条情形的,取得相应证据材料后,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后,基金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及时退出:

(一)所投资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致使基金政策目标无法实现的;

(二)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严重亏损,已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责令终止的;

(四)发现存在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基金退出时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完善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的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并根据有关章程协议开展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的退出管理,确保合理实现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的政策目标和投资收益。

第三十九条  基金退出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监管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基金退出行为: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的;

(二)相关机构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未按规定报经基金监管部门审批,擅自转让基金权益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基金权益受损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基金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

第四十条  基金管委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社会出资人、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纪行为相关规定处理,涉及犯罪的按相关法律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基金退出的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服务中违规执业的,基金监管部门应当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投资金额1.5%的比例,由基金公司按年支付。

第四十四条  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提议,并报基金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第四十五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经营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九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四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四十七条  县工投公司要认真履行基金公司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协助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十八条  基金公司要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健全董事会、监事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十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基金公司报送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基金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基金公司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基金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向基金公司报告,基金公司收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核实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相关情况,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处置意见报基金管委会,整个汇报流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521日起施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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