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业主、租赁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各单位(个人)应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一、叉车是特种设备的一种,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根据质检总局公告的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故叉车应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区域使用,不得在场(厂)外使用。
二、各叉车业主、租赁使用单位(个人)应主要履行以下责任:
1、应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聘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叉车进场(厂) 登记检查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按《条例》规定申报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4、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并按章作业;
5、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适时组织演练;建立重点设备监控制度,对列入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和其他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加强管理;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保证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防止发生灾害,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8、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
9、遵守叉车租赁进场(厂)登记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10、依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收费标准缴纳定期检验等费用。
对无视本告知规定使用叉车,我镇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发现在场(厂)外使用的叉车,由壶镇镇叉车安全监督管理攻坚整治行动小组统一封存或拖车处理,产生的存放和拖运费用由叉车业主、租赁使用单位(个人)承担。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