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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环(缙)查(扣)〔2021〕5号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索引号: 757089545/2021-67779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7-05 17:21:25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环()查(扣)〔20215

 

缙云县金恒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78257771H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进路8号

我局于2021年529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9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永坚塑料五金对面水沟可见一雨水管道内有少量流水,现场用PH试纸初测,可见呈酸性。执法人员根据水流流向对上游雨水口进行排查,可见碧进路5号前雨水口、金恒电子元件大门口雨水口、金恒电子元件厂区大门内雨水口均有水流。经查,你公司上浆车间东南角落可见一雨水沟,雨水沟内可见大量废砂,周边设有水泥围堰,围堰外边可见一地面废水引流沟,废水满到围堰的雨水沟内。5月31日,执法人员使用红墨水倒入你公司上浆车间东南角落可见一雨水沟,雨水沟内红墨水经过车间内地下管道流至成品车间外雨水沟,再经车间外雨水渠流入金恒电子元件厂区大门内雨水口,最终流入永坚塑料五金对面水沟。经采样检测,你公司厂区内雨水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水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蜡模车间1个配电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5日(时间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62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缙云县金恒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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