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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环(缙)查(扣)〔2021〕6号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索引号: 757089545/2021-67780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7-05 17:23:15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环()查(扣)〔20216

 

丽水市比奥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UKIN ANATOLII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3295281857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辉路16号

我局于2021年61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丽水市比奥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内安插有pH计探头用于检测、读取、传输排放口内废水pH数据,检查发现该pH计探头末端(插入排放口内废水液位下部分)套有一个透明塑料罩,螺纹拧紧结构,尺寸与pH计探头末端契合,透明塑料罩内装有不明液体。经查,5月30日起你公司废水反调池设备故障导致排放废水pH指标超标,为使数据稳定达标不影响公司生产,综合车间主任王*于当日15时05分使用透明塑料罩装满自来水套在pH计采样探头末端进行干扰,此后pH在线监测数据恒定在6.6左右。6月1日12时43分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王*将透明塑料罩从pH计采样探头末端取下,期间你公司排放口累计排放废水15.79吨,透明塑料罩取下后,pH在线监测数据从6.61突变为10.74(超标),进一步证实了你公司干扰排放口pH自动监测设施实施偷排废水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声波清洗设备1个配电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5日(时间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62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丽水市比奥斯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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