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老城区村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缙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范围 塔下畈农民公寓主要安排给建设、水南(不含谢山自然村)、中心、东门、丹阳村社员申购。街道根据各村相应人口数(以2009年人口年报为准),将农民公寓申购指标分配给相关行政村。 二、申购条件 1.无房户。无住房,没有享受过建房优惠政策的。 2.住房困难户。家庭三代户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0㎡,或户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的。(计算方式:第一代:所继承房屋、经本户审批所建房屋,尚不能满足户均房屋占地面积20㎡,或户均房屋建筑面积40㎡,为住房困难户;能满足的,剩余部分房屋由第二代符合分户条件的儿子,以户平均析产计算予第二代。第二代:从第一代析产计算房屋,加经本户审批所建房屋,尚不能满足户均房屋占地面积20㎡,或房屋建筑面积40㎡的,为住房困难户;能满足的,剩余部分房屋由第三代符合分户条件的儿子,以户平均析产计算予第三代。第三代<第四代>:按上述方式依次计算。) 3.住房相对困难户。家庭三代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的。(计算方式:第一代:所继承住宅建筑,加经本户审批所建房屋,尚不能满足本户不符合分户人口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为住房相对困难户;能满足的,剩余部分房产由第二代符合分户条件的儿子,以户平均析产计算予第二代。第二代:从第一代析产计算房屋,加经本户审批所建房屋,尚不能满足本户不符合分户人口人均建筑面积40㎡,为住房相对困难户;能满足的,剩余部分房产由第三代符合分户条件的儿子,以户平均析产计算予第三代。第三代<第四代>:按上述方式依次计算。) 村民房屋占地和建筑面积包括: (1)申购时拥有合法产权、认定事实产权的集体土地房屋占地或建筑面积; (2)申购时拥有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及拆迁安置时以货币补偿安置的占地或建筑面积; (3)申购时已存在的历史违法建筑经依法处置后继续保留使用的房屋占地或建筑面积; (4)2009年12月25日后离婚的夫妻,原有房屋建筑视为双方共有面积。 三、申购限制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申购农民公寓: 1.现有房屋面积已达到本规定标准的; 2.出卖及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地上建筑物的; 3.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4.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5.有违法占地或建设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6.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购买过公房、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及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货币分房等); 7.征地拆迁安置中按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补偿且安置补偿面积已达到房屋面积标准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准允的其他情形。 四、申购户人口计算 申购户的人数以户口簿作为认定依据,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购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家庭人数: (1)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房改房、领取住房补贴等)的非农户籍的配偶; (2)未享受房改政策,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的非农户籍的子女; (3)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4)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 (5)原户籍在本行政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申购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家庭人数: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 (3)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登记结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3.已经计入申购人数的非农户籍人员,不得再享受房改政策及公租、廉租房等政策。 五、原有住房处置 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购农民公寓的村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原有房屋: 1.自行拆除旧房,将宅基地无偿退还村集体,并依法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2.申购人原有住宅确系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应依法将住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给本村村民委员会。 六、购房程序 1.街道将农民公寓指标数分配到各行政村,先由村集体将房款交于五云街道,然后再进行抽签分房,再由村集体向购房户收回。 2.申请购买农民公寓的村民应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五云街道农民公寓购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或原有房屋产权证等材料。 3.按照街道分配各村的申购指标数,由村委会组织对申购资格进行审核,经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购房户在本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购房户及相关材料上报街道。 4.街道办事处将会同国土、城建等部门对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在街道公示栏和购房户所在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后无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认其购房资格。 5.被确定购房资格的申购户,应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村委会缴纳每户10万元的农民公寓预购款(预购款不计利息),并按前述规定完成原有房屋的处置。逾期未缴纳预购款或未做好原有房屋处置的,视作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6.申购户凭预购款缴纳票据和原住房处置凭证到街道领取购买资格单,凭购买资格单参加房屋分配(分配方案另行制定)。选定房屋后,一次性向村缴纳购房款。 七、价格核定 1.农民公寓房屋实行一房一价,具体以公示为准。 2.农民公寓房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筑安装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建设施费用、代建费、设计费用、监理费用、工程管理费等,房屋修理费由中介公司出预算方案,由原施工单位维修,房屋修理成本列入农民公寓房屋成本核算,具体以审计为准。 3.农民公寓楼层指导价:一层按基准价计算,二层上浮10%,三至四层上浮15%,五至六层上浮10%。阁楼按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计算建筑面积,阁楼高于2.2米的房屋价按基准价的70%计算,所有权归房屋购房户所有。 4.附属用房和车库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配入套房,价格按实际建设成本结算。 5.农民公寓收取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维修基金按45元∕㎡收取并上交住建局房管科,物业管理费按100元∕㎡(10元/年,一次性交付10年)收取并移交农民公寓业主管理委员会。 八、房屋产权 1.农民公寓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产权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2.购买农民公寓不满10年,不得上市交易。因继承、离婚所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持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到县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农民公寓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3.购买农民公寓满10年,购房人上市转让农民公寓的,应当按照过户交易时间交纳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并补交相关原减免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 九、其他 1.各村农民公寓分配如有结余,留作解决今后产生的住房困难户。如本次不足分配,在下步新建农民公寓中解决。 2.各村可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分配细则。 3.本方案由五云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云街道办事处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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