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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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4-11-24
文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2014年11月24日)
发布日期: 2021-08-20 10:20:53 文章来源: 缙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根据《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缙政办发〔2014〕1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与转保范围

我县新增被征地农民【包括2014年6月30日前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指在2014年6月30日前尚未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在2014年7月1日后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和2014年7月1日起新核定属于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补缴等相关政策。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与补缴

(一)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和一次性转保补贴(或政府出资部分余额)按折算标准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与折算缴费年限满15年时,个人账户和一次性转保补贴(或政府出资部分余额)尚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折算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按补缴标准补缴;折算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

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出生年月认定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距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

距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年限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超过15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和一次性转保补贴(或政府出资部分余额)按折算标准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时,小于16周岁的年限不予计算。

上述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和一次性转保补贴(或政府出资部分余额)按折算标准折算后(计算至月),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

三、折算与补缴标准

折算或补缴标准为转保当年我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的一次性补缴与折算标准。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或折算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四、待遇发放有关规定

(一)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

1、2014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申请转保并足额缴费的,统一从2014年8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2、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申请转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到龄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上述人员申请转保后未在2014年12 月31日前足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2014年6月30日前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在2014年6月30日前尚未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在2014年7月1日后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

1、2014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2015年6月30日前申请转保并足额缴费的,统一从2014年8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2、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2015年6月30日前申请转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到龄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上述人员申请转保后未在2015年6月30日前足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2014年7月1日起,新核定属于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

1、2014年7月1日至《若干意见》印发之日期间新核定属于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在2015年6月30日前申请转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国土部门核定时间后并到龄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转保后未在2015年6 月30日前足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2、《若干意见》印发之日后,新核定属于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选择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申请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

(四)我县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待遇后,不能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人员、精减人员及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待遇。

(五)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员,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发放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具体衔接办法按浙人社发〔2014〕93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终止问题

我县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自申请补缴或折算缴费年限并足额缴费之日起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之月起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七、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管理

我县新增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转保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缙政发〔2012〕42号文件规定的政府出资主体,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参保指标和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计算出资金额,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报批时将政府出资款划入缙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作为“转保补贴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八、职责分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社保信息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业务经办、业务培训及业务指导,信息和网络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并分期分批按计划做好转保、参保工作,确保201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县被征地农民转保工作。

县国土资源、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我县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定、参保人员审核,新增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落实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折算缴费年限和抵缴资金管理、基金监管及经费保障工作。

县地税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做好宣传发动、社保具体业务经办等相关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定点集中配合办理转保和参保业务。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确定、审核程序按缙政发〔2012〕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由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缙云县国土资源局

缙云县财政局

缙云县地方税务局

缙云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缙人社发〔2014〕144号.doc

缙人社发〔2014〕144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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