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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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0467/2021-70418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发布机构: 溶江乡 成文日期: 2021-02-04
文号: 溶政〔2021〕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JYD99N-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溶江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2021年2月4日)
发布日期: 2021-08-20 15:37:14 文章来源: 缙云

各行政村、乡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经溶江乡政府研究,现将《溶江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2月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溶江乡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溶江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上级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借入资金收入、接受捐赠、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

农村集体资产指:

(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事项和会计核算,推行委托代理,代理后的“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分配权不变。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乡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三资办”)、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农村审计站。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配备财务负责人(审批人)、村出纳员(助理会计)和实物保管员,并建立村(社)监会,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职能。

第七条  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指导各村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四)负责做好各村“三资”管理和代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五)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七)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第八条  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指导帮助各村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编制“三资”预算方案,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负责做好会计凭证编制、记账、核算、报表;

(二)对集体资金支取和日常开支的票据进行审核把关,每月(季)核对现金及存款余额;

(三)对各村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中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合同、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四)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

(五)做好重大农村集体“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合同签订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及台账,及时督促做好“三资”公开。

第九条 乡农村审计站职责:

(一)强化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审计,做好“三年一轮审”工作;

(二)加强农民负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国家无偿拨付的专项资金等专项审计;

(三)加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任审计;

(四)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编制审计报告,做好审计相关资料的汇总和归档工作;

(六)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并做好公开台账记录;

(三)及时处理落实上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和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四)年末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及合同管理基础台账。

第十一条  村(社)监会职责:

(一)加强村(社)监会监督规范化建设,实行监督内容目录化,监督方式程序化,监督过程公开化;

(二)加强村务决策监督、村集体资金管理监督、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村务公开监督、村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村级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监督、村干部廉洁履职监督等;

(三)参与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监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等情况,提出合理性意见及建议;

(四)按月或按季审核监督农村集体“三资”原始票据,督促及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等情况;

(五)对群众反映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问题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六)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村双委、村经济合作社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可书面形式报乡“三资办”。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由村出纳员(助理会计)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保管。

第十三条  村集体货币资金采用专户管理,不得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超限额存放现金出现意外损失由出纳员(助理会计)全额赔偿;严禁村干部和财务人员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

第十四条  2000元以上支出不得支付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第十五条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要定期盘点。一般每月盘点一次,做到账款、账账相符。盘点工作由村出纳员(助理会计)自行开展,并接受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收益分配方案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三资办”审核后,方可兑现。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四个零入账”管控。即烟酒零入账、土特产零入账、娱乐消费零入账、招待公职人员零入账。

第十八条  村干部和财务人员的固定补贴、误工等各种补贴标准,应经社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通信费按照县规定执行,差旅费参照缙云县机关工作人员报销标准。


第四章 财务审批


第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为村级财务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财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票据填制的程序性、规范性、时效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村(社)监会负责对村级票据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强化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技术性审核,杜绝不符合财税制度的票据入账。

第二十条  审批流程: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的预算内(如专项工程等)开支,由财务审批人按合同或有关决议签批。预算外一次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由村财务负责人签批;2000元以上的由村双委集体研究决定(附会议记录),再由财务负责人签批,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举债等须经社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附会议记录),再由财务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一条  支出票据必须要素齐全,写明用途、并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审批人批准。手续不齐全的票据,村出纳员(助理会计)不得付款,村(社)监会不得加盖审核监督章,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得接收、入账。


第五章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原材料、产成品及其他物资等集体资产要确定专人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发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发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货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社员或村民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股份收益,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合同文本由乡、村两级存档保管,不得随意出借。

第二十六条  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入账。以下情况要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大额资源、资源增减变动情况;收入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资源承包、租赁、承判;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


第六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由村出纳员(助理会计)保管,并在票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用由上级管理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上级管理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只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由村出纳员(助理会计)填开和保管,每本用完后将存根联交乡三资办审核保存后,再重新启用新本,不能同时使用多本收据。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使用“白条子”。对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支出,一律由经手人到村出纳员(助理会计))处填开领款凭单。村级财务负责人对“白条子”应拒绝审批,村出纳员(助理会计)应拒绝付款。

第三十条  村出纳员(助理会计)应将本村审核监督后的收支单据,填制好现金存款结报单,按规定的日期报送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入账。


第七章 误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必须加强对村务误工的管理,建立误工登记簿台账,误工登记由村出纳员(助理会计)承担或确定专人负登记。

第三十二条  村对使用误工的范围、工值标准和特殊用工的工值标准等须作出明确规定,并报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核对登记的误工,必须按季度、按人张榜公布。村(社)监会进行监督审核,未经张榜公布的误工,不得兑现。


第八章 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四条 村财务活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编制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编制预算,年终进行决算,并将决算结果向社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财务预算编制程序,年初由村双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布,报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行情况,按编制程序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并及时公开。


第九章 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应设置村务(“三资”公开栏,并建立村务(“三资”)公开台账。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文书(助理会计)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

第三十九条  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资源应至少每年公开一次;重要事项应当逐项及时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1、各项收入;2、各项支出;3、资产;4、资源;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其它与财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村每年年终,应组织清账理财,对全年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承包合同兑现、预算执行情况及年终收益分配等进行全面清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章 财务人员离任交接


第四十一条  村出纳员(助理会计)因各种原因离职,其接替人员的程序:由村双委、村经济合作社提出候选人、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乡“三资办”考核,经乡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村出纳员(助理会计)离职时,必须先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程序为:移交人整理好农村集体“三资”台账、档案资料、用具、文书资料等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按交接清单进行交接,村财务负责人、村(社)监会主任、“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驻村干部、“三资办”代表参加监交,交接结束后,监交人员在交接清单上签章,并各留存一份交接清单。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农村“三资”档案室,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月(年)末,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集体“三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三资”档案不得散失、损坏、涂改或随意销毁。对符合规定可销毁的档案,由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编制销毁清册,报“三资办”复核,由村财务负责人、村出纳员(助理会计)、村(社)监会主任、乡“三资办”代表清点核对后进行销毁,销毁清册由监销人签字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村“三资”档案保存期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销毁:

(一)未经审计查证的或正在审计过程中的;

(二)债权债务未了结的原始凭证;

(三)财务方面有群众来信、来访未予清查结案的;

(四)审计证实的财务问题未解决的;

(五)有其他财务异议问题的。

第四十六条  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将各村移交的财务档案资料及时编写案卷总目录,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  村要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登记簿或台账,制定年度债权清收措施和债务化解方案。


第十二章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缙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政策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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