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7号
索引号: 002660643/2021-70692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25 16:56:46     来源:

文号:

申请人:施某甲

被申请人:缙云县新碧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施某乙

第三人:施某丙

申请人施某甲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新碧街道办事处分别对第三人施某乙施某丙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于2021412日一并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15日依法受理,419日向被申请人进行送达,426日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423日、426日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机关对案件涉及的四个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系对施某乙《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其与两第三人系邻居。两第三人因房屋需要拆建找其协商,并由某村村委会进行协调,最终确定第三人房屋拆建后为二层6米高度,某村村委、村民均知晓并能证明该事实。2020年春节前,申请人从外地回家过年,发现两第三人的房屋已经开始施工。20213月,申请人发现两第三人的房屋开始建造第三层,房屋高度已经超过6米。申请人当即要求第三人停工,但第三人未予停工。申请人便向被申请人新碧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被申请人牵头多次组织调解,但均未能调解成功。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得知,两第三人的房屋由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第三人的房屋建设高度为9米。综上,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的6米高度进行审批,所作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案涉审批行为。

申请人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协议复印件、证明、现场照片等材料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程序合法。第三人施某乙、施某丙两户在202055日向某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请求对位于该村某巷A号的原址拆建,某村村委会在5月8日讨论通过后将两第三人的建房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面积、拟建房层高等情况于512日至5月18日在村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527日,两第三人向新碧街道村镇办递交申请材料,街道村镇办受理后,启动联审联办程序,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审查,审查通过后,于6月11日在村民建房联审会上进行讨论,认为两第三人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符合宅基地拆建资格,拟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联审会一致同意对两第三人的审批。728日对两第三人建房选址红线图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9月9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11日、9月14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第三人施某丙、施某乙户作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许可符合相关规定。两第三人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符合宅基地拆建资格,签有四邻协议,建筑面积和审批高度符合规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在四邻协议中约定,房屋建设高度按照国家审批为准。对照某村传统村落规划,案涉建房位置位于建设控制地带,规划高度为3层,檐口高度不高于9米。被申请人所作审批许可符合前述规定,且审批内容经公示无异议。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批前置要件齐全,审批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宅基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缙云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民建房(拆建)规划联审表(试行)、农村宅基地适用承诺书、协议、某村会议记录、村民建房选址红线图、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公示表、公示情况反馈表、施工合同、设计图纸、传统村落规划建筑高度规定等证据予以证明。

两第三人称:其通过正常审批手续,取得房屋拆建许可,在申请建房前与申请人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了书面协议,该情况由某村调解委员会见证。其于2020116日开始动工建房,期间申请人已知该房屋建设高度为9米。据此,申请人于20214月份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另,申请人户多次违法阻挠其建房。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两第三人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某村村民建房公示牌、协议、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公示表、村民建房选址红线图、停止建设通知书、现场照片、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来证明其主张。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机关和缙云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多次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未能调解成功。

在审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本案被申请人缙云县新碧街道办事处代为核发,即缙云县新碧街道办事处并非上述两个审批许可行为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适格被申请人。20216月4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释明该情况,申请人同意撤回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出的两个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以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重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施某甲与第三人施某乙、施某丙兄弟系邻居。20202月19日、2月21日,第三人施某丙、施某乙与申请人分别签订四邻协议。55日,两第三人向缙云县新碧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位于该村某巷A号、B号的房屋进行原址拆建。5月8日, 某村村双委会议讨论通过,512日至5月18日将两第三人的建房申请基本情况张贴在村公示栏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后两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新碧街道办事处递交建房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受理后,会同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启动联审联办程序,经审查讨论,认为两第三人符合房屋拆建规定,同意审批。7月28日,被申请人将两第三人的建房选址红线图、房屋层数、檐口高度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9月9日,被申请人受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向两第三人代为核发文号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附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中写明房屋层数为三层,檐口高度不大于9米。911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施某丙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9月14日向第三人施某乙户批准核发案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其后两第三人开始建房,申请人对两第三人建房层数和高度有异议,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多次组织调解无果。20214月1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宅基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缙云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民建房(拆建)规划联审表(试行)、农村宅基地适用承诺书、协议、某村会议记录、村民建房选址红线图、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公示表、公示情况反馈表、施工合同、设计图纸、传统村落规划建筑高度规定、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证明。

本案争议焦点1.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三人主张本案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法定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本案申请人于20214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未超过法定期限,第三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关于四邻协议,即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审批许可违反原协商建房层数和高度的问题。其一,在宅基地建房审批许可中,四邻协议仅作为作出许可的参考,对许可的内容不具有决定性影响;其二,被申请人与相关单位对两第三人建房申请的联审联办、审查批准结果,符合“一户一宅”标准、拟用地规划、某村传统村落规划等规定,审批要件齐全、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缙云县新碧街道办事处有权批准核发案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经前期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公示,第三人施某乙向被申请人提出房屋拆建申请,被申请人受理后,会同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启动联审联办程序,经审查核验公示,作出审批许可,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缙云县新碧街道办事处向第三人施某乙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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