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丽人社〔2014〕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机关单位规范津补贴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待遇 (一)基本工资的计发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规范津补贴的计发 当年病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规范津补贴全额计发。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每天按规范津补贴日标准(日标准=月标准/21.75天,下同)的80%计发。 二、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规范津补贴照发。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基本工资照发,规范津补贴按日标准的80%计发。 三、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再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工资计发办法如下: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规范津补贴按日标准的50%计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满3个月的,基本工资照发,规范津补贴停发。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四、其他假期待遇 (一)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补贴照发。 (二)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补贴照发。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参照机关单位的办法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既可参照机关单位的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自主规定各类假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薪〔1992〕74 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薪发〔2008〕84号)不再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缙云县财政局 2014年6月24日 附件: 缙人社发(2014)76.pdf 缙人社发〔2014〕7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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