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缙云县锯床及特色机械装备质量检验中心。
缙云县锯床及特色机械装备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验中心)住所为缙云县壶镇镇创园路8号。
第三条 检验中心是经中共缙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缙云县科学技术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检验中心开办资金50万元,由缙云县科学技术局出资。
第五条 检验中心宗旨:为保证产品质量提供检验保障。
第六条 检验中心业务范围:授权范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范围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与鉴定;授权范围委托检验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授权范围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技术方法与标准研究。
第七条 检验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缙云县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检验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缙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检验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检验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检验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检验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检验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检验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权利。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检验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检验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检验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检验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检验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缙云县科学技术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检验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检验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检验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检验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检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检验中心宗旨,维护检验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检验中心党组织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检验中心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检验中心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检验中心党组织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检验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检验中心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检验中心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检验中心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检验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检验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检验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检验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本中心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止;
(四)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集体审议讨论或决策的项目;
(五)重大活动项目;
(六)制定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政策性资金支出标准的调整及修订;
(七)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酝酿准备
1.提议事项,经事项负责人提出、分管领导确认、主要领导审核后,进入决策程序;
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决策前,应广泛征求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集体决策
4.会议由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
5.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6.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与会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心主任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近亲属及利益关联者回避;
8.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后存档。如有涉密事项,列为涉密档案进行管理。
(三)执行决策
9.事项经主任办公会议决策后,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10.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11.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检验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检验中心按规定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检验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检验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检验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大会按规定举行,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应到会职工过半数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检验中心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讨论检验中心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检验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检验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检验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检验中心的财务由缙云县科学技术局统一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检验中心由举办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检验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检验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检验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检验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检验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检验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检验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检验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检验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检验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检验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缙云县锯床及特色机械装备质量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